近年来,外发生了一系列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案件,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但受交叉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双边市场等互联网经济特征的影响,实务部门在依据《反垄断法》处理这些案件时,遭遇许多困境,案件的处理结果容易引起争议。鉴于此,《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及对策》运用反垄断法学、网络经济学、信息技术学等学科知识,在厘清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通过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对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垄断行为违法性的判定思路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对一些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予以创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建议。
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一样,企业合规也是21世纪初在全球兴起的重大法学交叉课题。企业合规涉及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学科,触及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企业合规基本理论》试图从多维视角讨论企业合规问题,解释企业合规的性质和理论根基,分析作为新的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体系,揭示企业合规架构的激励机制--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体系、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计划以及作为解除国际组织经济制裁依据的诚信合规机制。本书不仅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对律师如何展开合规业务提出理论框架。
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一样,企业合规也是21世纪初在全球兴起的重大法学交叉课题。企业合规涉及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学科,触及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企业合规基本理论》试图从多维视角讨论企业合规问题,解释企业合规的性质和理论根基,分析作为新的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体系,揭示企业合规架构的激励机制--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体系、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计划以及作为解除国际组织经济制裁依据的诚信合规机制。本书不仅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对律师如何展开合规业务提出理论框架。
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文献,“法律逻辑”一词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UlrichKlug,1951)在其《法律逻辑》一书中提出的。在他看来,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法律科学领域中的应用。由于“形式逻辑只研究形式,不管内容”,恩吉施(Engisch,1959)提出了“实质法律逻辑”;西密提斯(simitis,1960)提出了“法律逻辑本质上是非形式的”思想;黑勒(Heuer,1961)提出了“法律逻辑本质上是道义的”思想;佩雷尔曼(PeRELMAN,1960出了“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观点。 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实现了两次转向。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采用“传统逻辑原理解释法律领域的具体例子”的研究框架。基本上没有涉及法律逻辑系统的构建。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推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步有的贡献。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