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从筹建到成立之后的运营时刻都处于动态之中,其所从事的决策或交易之间往往具有的关联性,因此法律风险的发生或法律问题的出现常常是全局运作中因果链条中的一环。在这种现状下,解决公司各种法律困境、有效预防风险,也最实用的手段就是融法律于公司运营的全过程,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公司运营细节的把握,堵塞法律漏洞,实现规范管理。本套丛书旨在告诉读者,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务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法律专业人士将以其熟练的法律知识、富于实效的法律技能,为公司经营者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并通过为公司量身设计、制作规范的管理制度,来防控法律风险,实现公司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商事交易中律师价值的体现。
本书是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危机与法律革命》(陈泉生教授主持)的一项中间成果与最终成果之一。作者通过对环境法、社会法与生态法性质的探讨,分别论述了生态运动与法律变革,生态法上人的模式、生态权利、生态契约、生态资本、生态正义、生态责任等生态法哲学问题,作者以生态主义为主线,以社群主义为辅线,贯穿全书,前后一贯,论证详实,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作者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颇具独到性,对环境法的性质分析,提出了着重从第三法域——社会法与第四法域——生态法探索的观点;对生态权利与生态主义,提出了自然权利与自然公平是基础性权利与“底线公平”,并主张以此来界定与审视其他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通过对生态人的提炼,构造生态法人之概念,借以推动生态维护事业;主张建立在动态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生
国际商会(ICC)是一个世界性的商业组织,总部在巴黎;ICC通过其下高十几年专来委员会和数十人个工作组,制定许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惯例;ICC是联合国的重要对话伙伴,并与其他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ICC为广大商界提供了实际服务。由于ICC在全球范围内代表各种行业的企业,其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都有来自全球各行业的会员企业参与,因此,其规则或示范合同等产品具有比较强的中立性,并不偏向买方或卖方,发达或不发达国家、企业或中小企业。因此,使用ICC的示范合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增强自己的谈判实力,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留下条款漏洞隐患,为谈判对手所利用。
世纪之交,国际投资法正在发生着重大的结构性变革,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国际投资条约、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仲裁庭都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重大抉择。本书作者秉持学术研究的国际问题意识与中国问题意识,立足于中国国情,放眼世界,广泛收集和深入钻研手法律文件,合理借鉴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从国际投资条约的新发展、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这三个角度,对体现这些重大抉择的主要前沿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