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证券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操纵市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及政券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的设计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为我国完善证券市场规则,规范证券市场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意见。 读者对象:民商法专业师生,相关法律工作者。
自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便相伴而行。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商务活动、日常生活的日益复杂、多变,滋生出了更多新的骗保、诈保手段,使一些人通过这种方式牟取了暴利,甚至成了他们获取财富的手段。由于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欺诈成为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难 题。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还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统计,因保险欺诈而导致的支出占总赔款支出的比例在不断攀升。有关资料显示,国际上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平均在10%~30%左右。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从全国范围看,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2005年,已上升至10%左右。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保
当今世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更是逐渐摆脱对产品的依附关系,走向社会生活的前台。在这样的背景下,商标保护需要有“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和新的制度设计”,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正是这样一种尝试。 所谓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之规律的科学,其本质就是一种跨学科的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符号学的运用始于20世纪下半叶,与分析法学、语言学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此而言,法律现象、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文本都属于符号.符号学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致力于解释法律文本、界定法律概念,促进立法和法学研究用语的化。而运用符号学原理研究商标法律问题却是最近两年的事情.在这方面,美国学者已率先作出尝试,偶有学者提及,也流于零星的介绍。由于商标本身就是一种符号,与其他
本书由作者的博士论文改写而成,作者在这篇论文中将焦点置于破产程序中最复杂困难,也是最本质的问题——利益冲突及其协调。作者发现,在破产程序中,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和尖锐的利益冲突,同解决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所需要的也是明确的政策目标(或者说价值导向)、合理的平衡利益的方式,以及精致细密的制度设计。但区别在于,破产程序所需要的是与一般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所不同的政策目标、利益平衡机制和具体制度设计,这便是本文的研究主题和主要内容。作者很喜欢作者的职业为作者提供的视角,可以在最近的距离观察社会生活与制度运行的问题,同时又必须综合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考虑问题,这种综合性的视角多少影响了作者的思维,而中立的职业立场也往往迫使作者的学术研究立于超脱的立场。于是。作者想,作者在文中表达的一些
退伙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合伙企业法还承认口头合伙协议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适用范围如何?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具有哪些优势?本次的法律修改规定了哪些有限合伙制度的内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条件及程序如何?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的人数上限是否做了规定?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的意义何在?本书对这些法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案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以帮助读者能够更好的了解新合伙企业法,对新合伙企业法能够合理的运用。
这是一本讨论证券交易法的书。自1968年公布施行后,“证券交易法” 曾经多次修正,本书是根据2006年5月30日最近一次的修正条文写成的。 证券交易法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只要进出股市,不管你是上市公司、证券商、会计师、律师,还是普普通通的投资人,都要遵守这一部游戏规则。
这是一本讨论证券交易法的书。自1968年公布施行后,“证券交易法” 曾经多次修正,本书是根据2006年5月30日最近一次的修正条文写成的。 证券交易法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只要进出股市,不管你是上市公司、证券商、会计师、律师,还是普普通通的投资人,都要遵守这一部游戏规则。
从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类财产的发展史。因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物质资料,特别是土地等自然资源。人们在物质资 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关系,形成相应的财产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种财产制度最初表现为一种占有归属关系,即所有权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物质资料日显短缺,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就产生了利用他人的物质资料以获取财产利益的客观需要,用益物权也就由此而产生了。同时,随着人类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对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用益物权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增大。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已经成为各国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法的理论上否认用益物权制度,在法的实践上没有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