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人人平等的美国如何面对种族歧视的历史?作为民主大国为何采用繁复耗时的总统选举制?美国女性如何争取曾经无缘的社会与政经权力?为何即便犯罪频仍枪枝管制依然受到层层阻碍? 想了解美国社会文化,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律。《美国法律史》是劳伦斯 弗里德曼教授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史巨著,多次增补、再版。内容涵盖美国殖民地时期、独立战争时期至19世纪中叶、19世纪下半叶与20世纪四大部分,更论及刑法、民法、商事法、海事法、婚姻法等各个领域,并深入探讨美国司法文化的变迁。本书是美国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深入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著作。本书影响力不仅局限于法学界,在历史学、社会学与文化研究等领域均受到高度重视,读者群遍及人文社科多个类别,书中的典故、案例也因作者引人入胜的生动文笔而突破学术阅读的界限,引起广大普通读者
历 的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维持秩序,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权力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还让普通人有了表达个人期待的机会。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南达·皮里追溯了古往今来、存在于世界主要文明的复杂法律体系的兴衰,同时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来定义社区、规范贸易和建设文明的。皮里认为,真正将人类团结在一起的是我们对法律能够产生正义、对抗压迫、从混乱中创造秩序的信念。
本书以《清史稿 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将内容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为死刑,下篇为流、徒、笞杖、枷号、赎刑、锁带铁杆(石礅)等刑罚。本书在研究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对新出现的锁带铁杆、石礅刑和晚清被普遍使用的站笼刑,本书还会详细研究其产生(被推广实施)的原因。在研究死刑等刑罚时,还会涉及文学作品中的刑罚书写等问题。先行有关清代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刑罚(以死刑和流刑的研究为最多),缺少对清代刑罚的整体把握。本书不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每个具体的刑罚,还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清代刑罚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本书通过对宋、元、明、清被处决人数的对比,认为清代总体上实施的是轻缓的刑事政策。
《法律史译评》以境内外新出中国法律史论文为内容。第十一卷为创刊十周年专号,主要聚焦周、秦、汉、唐四代的法律、文书与国家治理。论文包括《秦汉时期诏令的颁布与令的修订编纂》《 隐官 补论 兼论其与都官的关系》《秦简中的 旁曹 》《御史台与宦官在中晚唐的司法审判权争夺战》等共18篇,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史上诸多问题,旁涉出土文献、思想史、行政史等诸多学科,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学术性。
《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研究》是王迁教授的关于著作权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研究的学术专著,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该著作全书分为七章,以专有权利与网络环
本书基于对犯罪与惩罚所产生的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的分析,探讨当代中国的法治是如何从政治的母体中孕育起来并逐步分离出来的。作者在书中对“法治”的理解不是关注宏观历史叙事或“法治”的外部政治与社会环境,而是“法治”自身的秘密,即“法律的统治”(themle of law)是通过何种技术建构起来的,“法律”究竟包含了怎样的秘密使得它竟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占据了地位。
《中国法律思想史(精)》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汉以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等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三千年历史,纵览回顾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全过程,还初步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巨变。在该书中,作者杨鸿烈把古人讨论过的法律问题分为“一般法律原理”问题和“特殊法律问题”。关于前者,作者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阴阳五行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德主刑辅说”、“兵刑一体说”、“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说”等问题的学说。关于后者,作者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法律平等问题”、“法律公布问题”、“亲属相容隐问题”、“刑讯存废问题”、“族诛连坐问题”、“复仇问题”、“肉刑复兴问题”、“以赃定罪问题”、“赦罪当否问题”、“婚
杨一凡教授主持“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30余年,《重新认 识中国法律史》是其有关“颠覆旧成说”和“挖掘新史料”“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重新认识中国法律 史”方面重要研究成果的结集。书中新见迭出,内容涉及中华法系、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古代律学和行 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文化教育、司法、地方诸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上千种稀见法律文献的版 本。《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不仅对法律史学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行政制度史、经济制度史、军事史、文化教育史和 文献学有重要参考价值。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挽救民族危机,爱国的官僚、士大夫奔走呼号改良政治与法制,并且在风起的革命压力的推动下,促使晚清政府修订法律,使传统的法律与西方的近代法律开始衔接,揭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了《大清刑律》,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新式法律,为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积累了先验。由传统法律到法律的近代化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结果,不是任何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因而给人以启迪。 《天下·法学新经典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四版)》较之第三版,增加了三个传统,一是“德法互补、共同为治”;二是“立足实际,体现国情”;三是“吏民习法,明刑弼教”,并对第三版十五个传统在编排次序上有所调整,以 好地反映逻辑关系。此外,在“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部分也作了必要
我们依稀觉得是人类“创造”了法律,所以应该已经很了解它了,但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法律的深层逻辑和人类的道德直觉(公平或正义)可以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来描述吗? 大多数法律人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他们意识不到自己接受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毁灭了这种希望。 法律 古老的源头应该是个 简单的算法,即“返还法则”,它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逻辑起点,也是民法和刑法的共同源头。本书讲述了从返还法则到复杂法律制度的演化史,以此呈现法律的深层逻辑,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联结思维取代割据思维,把不同门类的法律知识点重新组合,进而实现法学内部及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
为撰写《迷信与暴力(历史中的宣誓决斗神判与酷刑)(精)》一书,亨利·查尔斯·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作为特殊藏品(special collection)珍藏。 作者旁征博引,记述了西欧各主要民族和 的法律中对宣誓断讼、决斗断讼、神判断讼、刑讯逼供等各种古老司法程序的规定,并介绍了相关 案例,同时对西方法学充斥着迷信和暴力的、不为人知的黑暗过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比以往 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 尽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为历史和法学的重要参考书,《迷信与暴力》依然不断被再版和重印,其学术和文化价值可见一斑。
《法律史译评》以境内外新出中国法律史论文为内容。第八卷论文包括《战国时期秦的 邦 与畿内》《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经义折狱 案例试析》《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与比附(上)》《政策与对策:清代的孝道国策与虚假诉讼》等共16篇,内容丰富,涵盖了上至秦汉时期,下至晚清民国的法律史上诸多问题,旁涉出土文献、思想史、行政史等诸多学科,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学术性。
本书在阐述和分析国际海洋法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聚焦中国近年面临的突出海洋问题,探究中国海洋法理论及制度,对涉及中国海洋权益与中国海洋法建设的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结合实践的深度研究,给出了一系列的明确结论
为撰写《迷信与暴力》一书,亨利·查尔斯·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作为特殊藏品珍藏。 作者旁征博引,记述了西欧各主要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中对宣誓断讼、决斗断讼、神判断讼、刑讯逼供等各种古老司法程序的规定,并介绍了相关著名案例,同时对西方法学充斥着迷信和暴力的、不为人知的黑暗过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 尽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为历史和法学的重要参考书,《迷信与暴力》依然不断被再版和重印,其学术和文化价值可见一斑。
本书就是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的经验教训,揭示中国法制未来的发展。作者想以尽量客观的态度,记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阐述法制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深刻反思法制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揭示法制建设当前面临的深刻危机;透视中国法制的变革和未来发展。本书在叙述历史之后,对过去法制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反思。这些问题是:革命与法制;阶级斗争与法制;政策与法制;权力与法制;党与法制;运动与法制;法文化与法制;计划经济与法制。借历史给我们的高度,市场经济给我们的高度,市场经济给我们的角度和开放世界给我们的眼光,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剖析。这些问题与中国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是中国法制发展中最为困惑的问题。对这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反思,将对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推动中国法制的未
仁井田陞编著的《中国法制史》系属《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是一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著作。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古代蒙古法制史(汉)》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蒙古的一些法律条文,收录了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留金锁先生的两篇文章,把古代蒙古法介绍得更详细和全面。《古代蒙古法制史(汉)》最终想解决一个问题,说明蒙古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制民族,自成吉思汗以后,蒙古族封建统治者不断地因时、因事制宜地制定法律,以法治国或治理所辖地区。研究法律条文,它有着鲜明的游牧特点,丰富了中华法制的内容,从而可以纠正游牧的蒙古民族是粗俗、落后民族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