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
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如此,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群体也得以透过他们手中的重器——法律——参与中国的变革。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窗口。在民国扣人心弦的历史变局之中,律师群体是一股强劲的浪潮,左右着这段历史的走向。要读懂民国,读懂中国近代史,读懂国运的航线,不能不读懂律师。 本书中涉及诸多民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风云人物,华人大律师伍廷芳、民国“号律师"曹汝霖、跨越东西方文化的吴经熊大律师,立宪救国先驱沈钧儒等等,从清末立宪到民国约法,从巴黎和会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都
《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编著者六典。《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内容提要:本书分四部分,部分:法史奇闻笑古今。发掘法律史上鲜为人知的奇闻趣事,对读者有所启迪。第二部分:千秋法治谁引领。讲述法律史上传奇人物故事,读之令人扼腕,一唱三叹。使读者在获取历史知识的同时,或悲天悯人,或感慨奠名。第三部分:叱咤风云法天下。介绍法律史上的实践者的所作所为,使人们在轻松阅读中掌握历史。第四部分:法海溯源踏浪行。刨根问底,生动揭示一些律法的来龙去脉与鲜为人知的故事。
本书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德国1965年至1985年是法理论发展的高峰的诸多理论立场和主张:法律论题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商谈理路、法律科学理论,法与社会科学、系统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政治法理论、纯粹法理论、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法律信息学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对法和法学学家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法系列教材之一,依据*高等教育司制订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撰。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充分利用文献档案资料和文物考古材料,广泛吸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成果,试图反映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新水平。 全书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掂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其主要特点是篇幅精练,内容简明,突出重点难点,力图客观叙述法制历史,尽量减少作者主观评判,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作为学
本书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详尽地阐述了关于建设未来理想社会的一些基本原理。
16世纪,西方传教士的接踵而至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然而,直至清初,他们才开始把西方法律、法学带到中国。当中国传统法制遭遇西方文明,中国近代法制又有怎样的发展呢?《法制史话》从清初国际法的传人开始,到中西法律的磨合,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以丰富的史料,向读者详细介绍了西方法学的引入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以及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历程。 《法制史话》的作者是李力。
本书*主要的特色在于作者通过研究梁启超关于权利义务论、法治主义、国体、国家结构、司法独立等方面的法学著述与实践,展示了梁启超思想中广阔而幽深的法学世界,描述了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复杂而立体的过程,回顾了在那个中华文明不断寻找方向、校正方向的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紧迫的、根本性的问题不断求索的历程。
本书关注中世纪的法律叙事。分为三编:第一编 王国的法:英格兰。第二编 城市的法:威尼斯。第三编 社会生活中的法:行会。中世纪很遥远。它的遥远,还不仅仅在于时间与空间的差异,史料的欠缺与残破更是给遥远铺上了一层水雾。与中世纪时期作品的对话需要想像力,要在不确信中寻找确信。面对支离破碎的拉丁文残卷和欧洲地方化的语言断片,研究者不得不发动脑力去补全,去倾听,然后又忍不住发问。这样一个遥远的中世纪,随着研究的进展,呈现出越发清晰的轮廓。无论这种轮廓是来自后世的建构亦或想象,还是本样如此,在图片、资料、文献的不断解说中,中世纪成为可以碰触与讨论的具象物。我们看到,那个时代人们的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忧伤与快乐不断重塑起来。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海峡两岸虽有研究明代法治之学者,但有关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则少有学者从事。而近年来,有关之史料陆续整理编印出版,遂便于本书的撰写。 本书分为六章,除章(序论)及第六章(结论)外,第二章论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又名为: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京师案件审理程序及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本文中维亚克尔以德国民法为例,尝试揭示欧洲伟大民法典的社会模式及其变迁。他指出,西欧与中欧各国民法典的实质伦理学前提,都是古典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一战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自由伦理向实质上的社会责任伦理的回归,而一系列 社会法 立法也抛弃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维氏也认为,通过记取一种法律文化存在条件的思想家和实务家们,私法科学将从危险中再次站立起来。本文甫一问世即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就维亚克尔提出的关于私法典社会模式变迁的论题,相关争论迄今未绝。
汉代是中国中古时期经济发展的个高潮期,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影响颇深。其法律既承袭了先秦法制,又有极大发展。 由冯卓慧所著的《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依据原始资料汉简,又印证于史籍,梳理了汉代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汉代的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及汉代的对外贸易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本书在写作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尽可能利用出土文献,再佐证以文献史籍,在史实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二是依罗马私法体系梳理,全书层次清晰,且贯穿了比较法史的思维方式。 《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通过史实为中国民法溯源,驳斥了“中国古代无民事法律”的偏见,是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著作。
本书的撰写立足于史实和大量手材料,参考*的研究成果,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行政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重点分析了清末中央官制改革的过程、结果和影响,探讨其成败得失。 清末的中央官制改革是在清政府内外交困、不得已的状况下进行的,其改革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被动成分,另一方面也具有制度性影响和遗产,如在改革中产生了中国历史上部宪法性规范文件、按照分权原则制定个内阁官制并建立新的行政系统;废除科举制度;推行文官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考核机制,等等。所以这些内容都具有制度性意义,并对中国现代政治体制有重要影响。
本书依据大量手资料,再现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同时又是中国早的地方法院——成立和动作的全过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析了各级审判厅对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突破,多角度分析了各极审判厅在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后指出,晚清各级审判厅的筹设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大事,是司法独立思想在地方的首次实施,将四级三审制落到了实处。其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对程序的重视、民刑案件分别审理和以专业化考试选拔法官等成果为民国所继承和发展,并对建国后的司法审判制度间接产生了影响。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唐代法律史的探究仅侧重于唐律一种法律形式,而没有把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当作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加以综合考察。本书以现存的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为线索,结合新出土的文献敦煌吐鲁番文书,以及中外古代典籍,对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中日律令制的关系以及律令格式体制下的唐代经济、民事、宗教和涉外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白曾焯撰写的《庚辛提牢笔记》,记述的内容距今有一百多年,随着清朝的覆灭和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去不返,司法狱政蒙受的帝国主义压力的阴霾也烟消云散,中国大地焕然一新,国家主权独立自主,但是,西方列强在庚辛年间欺凌压迫弱势的中国,积贫积弱导致中国主权的被侵犯,连带出现法律上的冲突、人权的被践踏、社会的不良影响等等都已构成中国社会发展上的历史内涵,成为抺不去的组成部分,作为后人是不应也不能忘却、忽略的。“以史为鉴,资政育人”,我们重视这段历史,了解当时背景下的监狱管理动态,不是为了猎奇,而是为了吸取历史教训,获得有益的启迪,以发挥《庚辛提牢笔记》留给后人的借鉴作用。
《尚书》是五经中政治、法律内容丰富的一部,对历代封建王朝的理政治国有重要影响。但《尚书》文字简古深奥,前人注解纷繁,一般读者阅读时不无困难。作者选择了《尚书》中法律内容集中,的l4篇加以注解、翻译和评析,以期能化吉为今,由近知远。 本书所选14篇,以形式言,有君王诰令、名臣嘉言、史事纪实、成文法典;从内容言,涉及治国理念、反腐惩贪、军事征讨、刑事审判、人才选拔和移民、戒酒等,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承前启后谓之传,总揽四方谓之统。《尚书》嘉言,垂久传远,不因朝代更替而损其光辉;却因历史磨练而增其价值。 本书不仅对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起到引导、帮助的作用,对专攻中国法律史、文化史的研究者也提供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