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书以准确地反映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本书为政治学与法学耆宿张佛泉先生有关宪政与民主、自由与人权等问题之论著汇集。全书概分上、中、下三篇,凡二十五章。上篇以“宪政与时局”为名,收录先生发表于《国闻周报》的政论时评,涉及民族主义、行宪守法与国族建设诸方面,展现了法政学理与现实社会的种种纠结;中篇为“无法出让的权利”,凡时论二十二篇,侧重基本权利学理的讨论与社会应对,尤其关注于选举权利之推行与民主政治途径的探析;下篇则为“自由与人权”的经典言说,缕析自由概念在宪法乃至宪政上的重要地位,擘划邦国秩序,规制基本人权,阐明“自由之确凿意义诸权利即诸自由”之意。全书所辑文章,大体按照时间顺利呈列,俾窥张佛泉先生思想发展之脉络。
本书将论述行政法学的、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力,并被行政法学术界广泛关注但尚未达成共识的理论问题。在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研究的诸分支学科中,行政法释义学具有基础性地位,构成了行政法学的核心部分。本书对行政法释义学的基本范畴、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概念性与体系性的分析,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公务主体的法律形态、公务员法的基本制度、行政处理的性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本书的写作目的在于推进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建构更加精细的中国行政法释义学作出贡献。
江国华编著的《中国行政法(总论)》基于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内在关联以及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以行政权及其宪法配置为逻辑起点,以行政过程论为中心,全书分为“行政权力配置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过程规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侵权救济法”以及“行政司法法”。
本书立足实务,追溯理论根源,对公章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与思考。从民商法层面的规范和习惯到行政管理和刑事规定,从实体法上的书面形式到程序法上的书证,从盖章行为在民法上的性质到代理制度和公司控制权,本书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之间进行了综合考察。同时,作者视野跨越历史、现实和未来,对传统与电子之间的关联、区别与融契,进行了分析探讨。对鉴定问题,本书也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
为了推进本法的贯彻实施,更深刻地领会本法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准确理解法条规定的含义,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写了这本《条文理解与适用》。《条文理解与适用》逐一阐述了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和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强制法理论、行政强制法条文与审判实践的结合,为行政和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行政强制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指导平台。
《中国行政法(总论)(第二版)》系《中国行政法》(总论)这一的第二版。相较版,这一版在内容结构安排上作了调整,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结合新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阐释。内容涉及行政主体、行政过程及其规制、行政侵权及其救济等。
在历史上和在当代社会,华侨个体和社团都有着重大的作用和贡献,在政治结构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他们爱国爱乡,积极创业,投资经营,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国家的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特别是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政体改革不断深入,许多海外华侨返乡回国,投资兴业,在民主宪政、经济发展和文化振兴的事业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同时也加强了华侨与内陆国家机关、企业、公司、公民个人的更为密切的接触和联系。与之适应,关于华侨地位作用的研究在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领域开始普遍涉及。在法律实践中,华侨选举资格、参政议政、人权保障、回归安置、户籍管理、投资贸易、捐款捐资、合作联营、外汇兑换、税收利润、财产继承、婚姻家庭等领域,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法学界提出
本书是我国著名国家安全法研究专家吴庆荣教授的力作。它开启了国家安全这一“隐蔽”、“神秘”领域行政法学研究的先河。该书以一般行政法的理论为向导,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家安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外国国家安全法的考量检讨和对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实务的实证分析,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安全行政法治路径。本书从形式到内容应当说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新亮点、新视点。对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在的指导意义。
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将行政权力纳入法规、利用法理来掌握的学科。在国家步入了法治国家的阶段之后,行政权力已经摆脱了以往只是作为执行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的角色,进一步要为国家的发展与全体人民的福利,创造出一个发展的空间与秩序。行政法学的任务便是如何推敲出一个适合国家追求的行政法秩序,经由各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来使公平与正义观的法治国家理念尽可能的在每个行政行为中获得实践。 行政法学必须在良好的“国家土壤”中,才有蓬勃发展的可能性。这种“国家土壤”只有在法治国的花园中,才能取得。这表明了惟有法治国家才敢毅然摆脱人治的蛮横,愿意谦逊地“自缚”其权力于“法绳”之中,这是国家的法政文明迈向人类历史峰的阶段。行政法学的兴旺,特别以中国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