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妈妈死了,我没哭;这是无情,该死。 隔天就和女友厮混;这是不孝,该死。 挑拨朋友仇家互斗;这是不义,该死。 我合该天地不容,人神共愤, 但你们企图用来拯救我的那一套,又算什么? 我杀了人, 只因夏日阳光太刺眼
每个人的权利来自何处,这既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础课题,也是每个关心个人权利的人值得思考的问题。 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今著名的律师与法学教授,其在中国已经出版的作品都广受欢迎。这《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权利来自何处。在这《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中,德肖维茨提出了一种全新而令人信服的答案。传统的理论中有权利来自上帝,来自自然法--"天赋人权",来自法律的规定等等说法。德肖维茨既怀疑真的存在位于宪法与法律之外的自然法?我们如何知道自然法说了什么?而权利为什么会随时空不同而变化?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不过是人类法律的产物,为什么我们允许权利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少数人的权利可以胜过多数人的意志,其论证的基础何在?由此,德肖维茨主张权利并非来自上帝、自然、逻辑,或是仅仅来自法律。
罗斯科 庞德是美国20世纪有名法学家,是 社会学法学 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生平论著近八百种,代表作有《法理学概述》《普通法的精神》等。本书是作者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所做的专题讲座讲义,对于法律的价值原则、什么是法律、为什么需要法律以及法律的任务等问题作者都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对了解和研究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和理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美利坚共和国在衰落、在走下坡路吗?布鲁斯 阿克曼给出了肯定回答。他将原因归结为:美国体制的反民主性,人民不再在场,司法权力在消极主义与能动主义之间的选择原本就是政治性的,总统所代表和控制的行政权力不间断地扩张,联邦政府权力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国会权力利益集团化。这一切都在侵蚀着美国体制的民主性,将其拖入了大国兴衰的历史周期律。布鲁斯 阿克曼教授在此发展了施莱辛格的 帝王总统论 ,认为美国总统在过去半个世纪已经成为美国宪制内的危险分支。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和反恐战争只不过是更深层病理的症候而已。阿克曼记述了通常认为相互孤立的一系列发展 总统初选的兴起、民调专家和媒体化妆师的角色,到白宫 沙皇 的集权、军队的政治化、再到为证成总统夺权而对宪法学说的操控,这些各不相同的变化将在21世纪联手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请求权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简本。我之所以撰此简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拙著《民法》之写作初衷,限于处理民法适用上的难点。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虽讨论了"自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但就自权利人处取得问题却略过不谈;也就是说,我是假定读者已掌握关于后者的基本知识。类似情形也见于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处理:就对其他权利之侵害予以详论(第24章第2节);而就极为常见的对所有权之侵害,仅是顺带提及。但在考试中,大量(而且恰恰是*为愚蠢)地出错,无疑又是出现在这些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拙著《民法》显然无法容纳对这些简单问题的讨论,否则会远远超过其现有规模。 其次,同样基于拙著《民法》规模方面的考虑。该书自第1版以来,
犯罪学是惟一的全景式研究犯罪问题的综合性学科,是公安高校的公安专业乃至综合大学的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本书内容贴合犯罪学教学。全书共分为十一章,内容涵盖了以下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包括犯罪学基本概念和犯罪学发展简史)、第二部分犯罪现象论(包括犯罪测量和我国大陆的犯罪态势)、第三部分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生物学与犯罪社会学理论,尤以犯罪社会学为重点)、第四部分被害人学初步、第五部分犯罪对策论、第六部分类型论(包括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青少年犯罪)。
为了探讨“法”的起源及概念,早稻田大学宪法学家长谷部恭男梳理千年来哲学家的论述。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这些开创近代国家概念的思想家们,如何看待法律的起源与国家的存在?国家究竟为何存在?国家的权威与个人的界线又在哪里? 本书共分三大部分:一、国家从何而来?二、国家和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及判断?三、民主为什么是个好东西?从不同思想家的论述中,我们将重新思考现代国家制度,以及由“法”衍生出来的种种哲学思辨。 笋般一一道来。
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从多个角度分析了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基础及构成要件要素,并结合刑法分则对其进行了细致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对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经验与心得:法学论文指导与写作》包括两部分,一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陈兴良、白建军、陈瑞华、凌斌五位教授在凌斌教授主持的 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之讲授录音整理文稿,二是《中外法学》编辑部1990 年第6期至1991 年第2期分别约请金瑞林、魏振瀛、沈宗灵、饶鑫贤、肖蔚云、储槐植六位先生撰文的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的心得与经验。
本书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规划课题成果,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从理论方面对法治视野下的 枫桥经验 进行研究,主要研究*政法思想与 枫桥经验 的诞生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理论与 枫桥经验 基层矛盾的化解、习近平关于坚持发展 枫桥经验 重要论述的法治之维、法的 大传统 与 小传统 相结合视野下的 枫桥经验 、法治视野下的地方性知识与 枫桥经验 等内容。二是对 枫桥经验 法治化的主要主体,即 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枫桥式人民法庭 、 枫桥式派驻检察室 、 枫桥式司法所 等进行研究。三是从实践方面对法治视野下的 枫桥经验 进行研究,主要研究 枫桥经验 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枫桥经验 与调解、 枫桥经验 与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枫桥经验 与基层党建制度化等内容。全书内容丰富、系统,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
卢埃林是20世纪伟大的法学家之一,《荆棘丛》是他的代表作,也是每一位法学院学生和律师都不可绕过的重要读物。《荆棘丛》是研究法的本质和法律教育的经典著作之一,书中卢埃林向学生介绍了何为法律,如何阅读案件,如何作课前准备,在真实世界中法律如何促成正义。尽管法律每年都在变更,但人们之间的纠纷与卢埃林写下《荆棘丛》的年代变化并不大,无论是私人纠纷还是法律冲突都依循卢埃林描述的模式展开着。在超过九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有一本书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们的,它告诉学生在未来职业中他们会遇到什么。这本书就是《荆棘丛》。几十年过去了,《荆棘丛》仍然是受欢迎的介绍法律和法学的著作之一。
《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之重点,更多的不是对现行法律状况进行阐释,也较少对具体情形进行决疑论分析,而毋宁是阐释指导性原则的变迁和对相关问题进行概念性把握。《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在考察时,着眼的是现行德国私法,考察的结果也欲仅仅直接适用于德国私法,但是它必然会超越德国私法的范围,因为接下来所要探究的问题,如意思与表示的关系、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关系等,是"永恒使命"(ewiger Aufgaben)意义上的永恒法学问题,此类问题不限定于某种单个的实证法,也几乎不可能被人们所穷尽地解决--本著作也没有把它穷尽的解决。
耶日·施特尔马赫、巴尔托什·布罗泽克所著的《法律推理方法》在波兰于2004年和2006年出版过两次,于2006年由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了英文版。本书要处理的是法律推理领域中的方法论问题,目的是提出总体的解决方案。其旨趣还在于,不仅要超越一种任意选择的法律范式,而且要超越法律科学的界限。在这本书中,作者讨论了根本的四种法律方法:逻辑、分析、论证和诠释,并表明了这些方法的精确性(科学性)、实用性。这些方法不仅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而且在其他领域、尤其是在哲学和逻辑领域也得到了发展。本书阐述了不同于广泛存在干欧洲和英美学界的一种哲学方向的法律方法观念,为研究法律方法、甚至于当代社会科学中运用的方法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因此,本书不仅可以成为法律人获取“利器”的重要路径,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教
法律解释是现代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本书全面呈现了法律解释制度的理论渊源,从方法论层面研究法律解释的主要技术,以及论述了该制度之于构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中国的法治现状面临着法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的三重困惑,而成熟的法治国家早已告别了这样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因此将法律解释制度在实践中落地是当下法治进程中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在这样的思考下,作者历史性地考察了法律解释的内涵、属性、功能、相关概念、原则和要素等,以及在应用层面的设计法律解释的规则,法律解释过程中的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更重要的是列举许多中外案例并结合当前中国法治环境,提出了我国在构建法律解释制度之时面临的迫切问题。
西方法哲学是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与精神内核,是现代西方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法哲学中不乏人类法律思想的精华,迄今仍然主导着世界法学的话语体系。因而,无论是从吸纳人类法律思想精华的角度,还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争取世界法学话语权的角度,都应当重视和研究西方法哲学。作者是中国法学界较早开展西方法哲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代表性学者,曾担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执行委员;在西方法哲学研究中,作者始终坚持科学认知、反思批判、借鉴超越的立场和方法。
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主线,内容包含三大部分,*大部分为规范直销问答,第二大部分为禁止传销问答,这两部分内容涉及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为了保证内容的准确性,此部分内容的答案都是来源于法条本身。第三大部分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
本书实际上是波洛克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记录集,演讲发表于 1911年,结集出版于1912年。和梅特兰、梅因等同时代的英国法学家一样,面对纵贯19世纪的英国大规模司法改革,波洛克试图通过对普通法历史轨迹的研究,实现英国传统法制精神与现代立法体系的衔接,为英国新时代的法学找到一条稳妥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全书共分八个章节,细腻地描写了作者对于普通法体系的各种理解与感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法善恶交织的道德面目;看到普通法琐碎的诉讼程序当中透露出的 自由 内涵;看到实际的传统权利与表面的形式体系间无休无止的争斗与妥协;看到普通法与政治的若即若离;看到普通法与经济情势间的相互影响,看到普通法在各种危险与挑战中不断调整、发展、扩张的漫长历程。 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不同,全书充满了浪漫的文学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