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的著作关注调查的细节,而刑事司法的发展鼓励人们更多地考虑精神病学、法医学和社会学的相关领域。本书由学术机构研究人员与实战专家共同撰写而成,其主要目的是为犯罪侧写提供双重视角,识别连环罪犯的个性和特征,以及认识犯罪侧写背后的理论。本书还重点介绍了犯罪现场调查,归纳和演绎推理的重要性,以及未来该领域的发展方向。本书强调当前犯罪学范式转向对行为的跨学科理解,为研究人员提供在当代理论背景下观察事件、数据和证据所需的洞察力。
2009年1月20日,在奥巴马的总统就职典礼上,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搞砸了宣誓仪式,这可谓*法院与白宫之间紧张关系的一个象征。更富戏剧性的一幕是,2012年,罗伯茨在 奥巴马医保 案中改变立场,转而投票支持奥巴马的计划,此举影响深远,时至今日仍有争议。长久以来,美国的政治、商业、公共安全、个人自由等所有议题都取决于九名大法官的衡量。在许多问题上,联邦*法院的影响力远大于白宫或国会。《誓言》是杰弗里 图宾继《九人》后的又一部非虚构力作。本书记录下2009 2012年间,美国联邦*法院的重大轨迹,以及美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杰弗里 图宾对大法官及其四十余位助理进行了*手的访谈,他深谙法律的精准与微妙,敏锐捕捉到不断变化的政治风向。在书中,图宾向读者展示了大法官们如何作出一个个重要判决,描绘了一群至今仍举足轻重的政
本书是我国著名宪法学家、*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关于监察改革研究的*成果,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全方位呈现我国的监察制度,深度论述监察改革的历史路径,并以独到的视角展望制度改革的未来图景。 在理论层面,本书着眼于中国语境,系统梳理监察概念的起源、流变和演进历史,总结监察法学的理论基点、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期实现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在实践层面,本书从中国现实出发,重点探究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如监督权和检察权的衔接协调、监察机构的地位等,为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本书的问题意识、理论深度皆展现出作者秦前红教授对监察制度改革的独特理解和价值关怀。本书将成为监察法研究无法绕开的权威著述。
在日本司法体系中,下级审判机构的判决已经相当固化,从中见不到法官的独立性。法官被 隔离 于社会生活之外,因此无法亲身了解市民的生活感受;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 控制 ,从而导致陈词滥调化的判决。司法消极性的这些方面一直以来饱受诟病,而要理解其中的原因,就不得不分析日本法院系统内由司法行政主导的官僚化人事安排。 司法官僚 是法院的实权者,对法官的人事任命、调动和晋升,对审判的运行,对司法的解释等掌握着*强大的权力,他们是法官中的精英,是身披法袍的行政官。以 司法官僚 为研究对象,新藤宗幸以内部视角观察日本司法行政体系的运行逻辑和司法官僚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角色,剖析了司法官僚的精英路线、法官人事系统,以及对下级审判机构的指导等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司法行政制度改革计划的建议。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协作研究》在辨析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基础上,反思现行执行规范及执行实践中存在的 审执混淆 现象,并以执行机构改革、网络司法拍卖改革、执行力正当性基础、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为例,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协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协作研究》坚持 理论 制度 实践 的三重研究视角以及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解释论与立法论并重 的研究路线,对深化民事执行理论、构建民事执行制度、规范民事执行实践均具有重要价值。
本书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包含四章。章结合现代法治理念,提炼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进而阐释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三种司法范式的性质和特征,揭示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第二章考察司法范式转型的社会外部条件,分析信息化背景下现代司法范式面临的挑战。第三章考察司法范式转型的系统内部原因,分析司法智能化过程中司法裁判、司法规则、司法过程、司法服务呈现出来的发展趋向。第四章借鉴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法治范式,塑造符合智慧社会特性的司法范式形态。
本书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结项成果.本书中对宪法司法化的观点是秉持反对的立场的。作者所秉持的是合宪性解释的立场,不是宪法的直接的司法适用,即司法化。对国外的宪法监督制度,作者持批判的态度,本书的立场是:我们只能采取人大机关监督宪法的模式,西方的模式不可取。政治立场方面是严格围绕国家现行制度、党和国家的相关文件展开论述的。
司法应有效回应国家政策的最新进展,司法政策对司法裁判及司法制度整体运行产生了重要和深远影响。在我国,司法政策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司法解释具有直接的约束性效力,其他文件通常发挥着间接性效力。本书以司法会议纪要为例,分析其作为非正式法源的规范性质,以及在不同类型案件裁判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会议纪要等司法政策文件并不是我国的正式裁判依据,但在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有着实质性影响。同时,会议纪要等司法政策文件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上存在不规范之处,需要在明确其规范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方式。
近年来,企业集团破产现象越发多见且导致了诸多法律难题。鉴此,本书首先揭示了企业集团一般特征以及企业集团成为破产法特殊问题的深层原因,从集团治理与破产管理视角深化对 单一企业论 与 独立实体论 两种不同的企业集团破产方法论的认识;其次,全面分析并论证了企业集团 合并破产 与程序协调的机理及制度构成,深入剖析了公司临近破产时董事义务转换法理及问责制,并对董事如何兼顾集团利益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进行了理论阐释,提出事实互惠应向法律或推定互惠转变并谨慎适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同时,应以改良的普遍主义理论原则为指导推动企业集团跨境破产国际合作框架的制定与完善。
本书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基本涵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有重要问题,既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问题,特别是对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留置措施、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基本弄清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自身问题,拓展了国家监察改革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为国家监察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一门学科的成熟有赖于其理论体系的成熟,而理论体系的成熟取决于范畴体系的成熟。因此,构建司法学范畴体系就成了促进其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完善化的关键。司法学范畴可以分为基础范畴、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三类。基础范畴在司法学范畴体系中带有根本性,是 基础性工程 ,核心范畴是支撑性范畴,基本范畴是辅助性范畴。司法学范畴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司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和学科体系的形成。这是因为,学科体系的核心在于理论体系,而理论体系的核心在于范畴体系。司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构成了司法学理论体系的骨骼;司法学的核心理念、基础理论和支撑理论构成了司法学理论体系的血肉;而其交合融会便形成了司法学学科体系的主体部分。从而支配和整合着司法学各个下属子学科,形成一个融合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于
《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的作者卡多佐将法官决断疑难案件时运用的方法和力量具体归纳为逻辑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四类。一是逻辑的方法,也称做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即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为小前提,再运用形式逻辑推理得出判决结果。=是历史的方法,也称做进化的方法,即法律原则沿着历史发展趋势发挥功能。三是习惯的方法,也称做传统的方法,即法律原则按照社会的传统或习惯路径发挥功能。四是社会学的方法,即法律原则按照正叉、伦理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发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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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研究》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主办的关于司法学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是我国*早成立的专门研究司法学的实体科研平台,经过五年的发展,已经获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可和高度评价。该中心连续多年举办全国司法学论坛,我社与贵院合作已经出版了四届论坛成果,《司法学研究·2014》《司法学研究·2015》《司法学研究·2016》《司法学研究·2017》,本书稿《司法学研究·2018》为华东政法大学今年12月主办的“法治战略论坛——法治社会·社会司法·社会法治”的成果。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是人权法领域一个经久不衰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主要关注作为人权规范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否适合由司法机关强制实施的问题。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权利领域的国际公约是否应建立申诉机制,或者是否应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允许法院对此类宪法权利条款直接实施的问题。人权法领域对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怀疑论极大地妨碍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不同种类权利同等重要的政治原则,但这种怀疑论在现实法律生活中又根深蒂固。那么,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障碍和限度究竟在哪里呢?本书试图对此作出回答。
警察权的法律规制既是世界命题,也是中国问题。本书从警察的历史变迁出发,对警察权的内涵、特征、功能展开研究,探讨警察权在法治国家中的合理定位与价值追求。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警察权的法律规制必须在以宪法为基础构造的法律体系下进行。从法律规制原理看,警察权的规制要遵循公权力控制的基本逻辑,需要从权力配置和运行维度入手,探寻警察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方法。从法律规制实践看,域外国家警察权的法律规制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但仍需立足于本国实际,探索本土实践中警察权力失范现象的解决路径。中国语境下,警察权规制所衍生出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保障问题,也是本书关注的重要内容。面向未来,警察权在网络科技信息时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治理转型升级中均呈现出诸多新的面向,相关问题
随着电子政务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越来越多地以“信息人”的面目存在。信息技术与电子政务可以为我们带来效率、便捷与福利,但如果不能使用恰当的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障,信息技术可能成为侵害个人权利的利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趋于透明化,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以2018年5月实施的《通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代表的欧洲保障模式,以分散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美国模式,哪一个更值得借鉴?本书探讨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梳理我国现有立法背后的性思维,在对域外经验分析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系统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