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吸收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分析方法,以合同为视角、以“应然”为方向,努力寻求公司法的实质正当性。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通常以“市场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社会利益本位”等宏大的解说为公司法的强制性提供理论基础。但这一解说,无法解释公司法中为什么存在大量的任意性规则。而且,即使市场的确存在缺陷,但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则取代公司参与方的“自发秩序”,又应当如何获得正当性?对于这一问题,传统的理论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推动庭审的实质化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公诉工作面临全面的转型升级。实践中普遍存在本领恐慌,习惯了在庭审中照本宣科的公诉人如何在本领和能力上实现转型升级?这正是本书的关切。 法庭辩论已然由单一的定罪之辩或量刑之辩向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程序之辩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庭审的抗辩性增强,变数更多。这就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庭审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应对能力。这正是本书写作的缘起。 立足公诉实务,关注理论前沿,贴近办案一线,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真实案例贯穿始终,阐述出庭公诉之道。这正是本书写作的宗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推动庭审的实质化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公诉工作面临全面的转型升级。实践中普遍存在本领恐慌,习惯了在庭审中照本宣科的公诉人如何在本领和能力上实现转型升级?这正是本书的关切。 法庭辩论已然由单一的定罪之辩或量刑之辩向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程序之辩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庭审的抗辩性增强,变数更多。这就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庭审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应对能力。这正是本书写作的缘起。 立足公诉实务,关注理论前沿,贴近办案一线,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真实案例贯穿始终,阐述出庭公诉之道。这正是本书写作的宗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推动庭审的实质化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公诉工作面临全面的转型升级。实践中普遍存在本领恐慌,习惯了在庭审中照本宣科的公诉人如何在本领和能力上实现转型升级?这正是本书的关切。 法庭辩论已然由单一的定罪之辩或量刑之辩向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程序之辩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庭审的抗辩性增强,变数更多。这就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庭审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应对能力。这正是本书写作的缘起。 立足公诉实务,关注理论前沿,贴近办案一线,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真实案例贯穿始终,阐述出庭公诉之道。这正是本书写作的宗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推动庭审的实质化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公诉工作面临全面的转型升级。实践中普遍存在本领恐慌,习惯了在庭审中照本宣科的公诉人如何在本领和能力上实现转型升级?这正是本书的关切。 法庭辩论已然由单一的定罪之辩或量刑之辩向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程序之辩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庭审的抗辩性增强,变数更多。这就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庭审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应对能力。这正是本书写作的缘起。 立足公诉实务,关注理论前沿,贴近办案一线,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真实案例贯穿始终,阐述出庭公诉之道。这正是本书写作的宗旨。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吸收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分析方法,以合同为视角、以“应然”为方向,努力寻求公司法的实质正当性。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通常以“市场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社会利益本位”等宏大的解说为公司法的强制性提供理论基础。但这一解说,无法解释公司法中为什么存在大量的任意性规则。而且,即使市场的确存在缺陷,但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则取代公司参与方的“自发秩序”,又应当如何获得正当性?对于这一问题,传统的理论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