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尝试将世界宪政的普遍原理和中国宪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中国和西方宪政国家的重要宪法判例为主线,系统讲解宪法学原理。本书共24讲,涉及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与解释、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选举和政党制度、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内容。在方法上,本书奉行“问题中心主义”——以实在和具体的宪法问题为中心,通过个案阐述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在形式上,本书以各国经典判例为主线,采取叙述、议论和实例相结合的多样化方式,力求做到生动而不失准确。全书内容翔实、体例新颖、深入浅出、博采众长,适合作为大学生宪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宪法教义学》首先通过对法教义学的概念及倾向性特征的分析,提取出论述的主体线索;进而以此线索作为坐标,逐一研究宪法教义学的概念、特征、主要工作,特别是其中的宪法解释、建构与体系化的原理和技术;在此基础上集中分析宪法教义学的功能与界限,以及在我国这样一个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中,宪法教义学所可能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解读宪法》 本书作者运用了文学和数学的类比,来探究在应如何分析宪法这一美国政府的基本宪章。《解读宪法》为如下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往往极富启发的探讨,即宪法解释如何不可避免地涉及实质性选择,而不仅仅是粉饰太平……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如何避免误读宪法,建构关于宪法的会谈,权利界定中的司法价值选择,从其他学科寻求指引:法律、文学与数学以及将宪法重构为解读者的指南五章内容。
本书尝试将世界宪政的普遍原理和中国宪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中国和西方宪政国家的重要宪法判例为主线,系统讲解宪法学原理。本书共24讲,涉及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与解释、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选举和政党制度、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内容。在方法上,本书奉行“问题中心主义”——以实在和具体的宪法问题为中心,通过个案阐述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在形式上,本书以各国经典判例为主线,采取叙述、议论和实例相结合的多样化方式,力求做到生动而不失准确。全书内容翔实、体例新颖、深入浅出、博采众长,适合作为大学生宪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虽然职业自由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但是。职业自由并非。公民实际享有的职业自由都是法治之下的职业自由。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职业自由进行限制。公民职业自由的真实存在总是处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对职业自由不能片面地强调保障,也不能片面地强调限制,而应用一种均衡的思想对待之。强调职业本质上应是自由的,但并非主张对职业行为不加任何限制,而只是主张限制应尽可能得少。在这本《职业自由论(一个宪法学的视角)》中,高景芳博士选择从宪法的高位来审视职业自由,对此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并推导出了若干合理结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积极的实质性回应。
选举可以采用何种规则?程序上又包括哪些步骤?回答这些问题,无疑是弄清选举制度的关键所在。本书从选举的概念入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系统阐述了当代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细致梳理了多数决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制等不同类型的当选规则;详细介绍了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确定候选人、开展竞选、投票、计票以及选举诉讼等诸多选举工作环节和阶段。
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反映了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的智慧与经验。在事实与价值关系中宪法学知识不断推陈出新,为人类解决各种生存问题提供理性与理论依据。现代宪法学是充满理性与智慧的开放性的知识体系,在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本教材是为法学专业研究生编写的,考虑到研究生已掌握基本的宪法学知识,具备一定的宪法思维以及目前已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比较多的情况,本教材在内容的选择与论述的深度上侧重于原理性、专题性问题的说明,没有面面俱到。本教材的基本编写思路是:以宪法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分析为出发点,以宪法文本、宪法制度、宪法实践的分析为基本框架,以原理的比较为基本研究方法,较系统地探讨了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命题与面临的课题。本教材所研究的内容与领域相
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
听说,有位律师用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经还给老师了。”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我想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会有点儿坐不住的感觉,这倒不是说法律教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共同体,而是说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对自己说出这样的话来。时代在变化,知识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是什么呢?我们传授什么样的东西,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看来,在给学生讲授那些可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传授给学生一些不易改变的法理。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理”绝不是我们在法理学教科书里学的那些东西,而是渗透于法律、支撑法律的“道理”。这样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学”课堂上学到的,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