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写作风格上是独具特色的:它不像一般论著的写法,从概念到概念,进行抽象的逻辑推理,而是以鲜活的语言,娓娓道来。悲情的抒发,机智的点评,不仅使本书具有较高的学术品味,而且引人入胜,去除了学术著作所天生具有的枯燥。本书所展示的学术立场、学术胆识,都有其过人的独到之处。 本书从实质刑法观的基本问题出发,通过对实质刑法观的基本主张、主要观点等的论述,得出实质刑法观的实质是社会危害性刑法,并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述对实质刑法观提出了批评。
本书对犯罪人在犯罪前后的空间行为及心理现象,尤其是一些心理潜规则做了有意义的探讨与介绍。诸如,“犯罪最近与最小努力原则”;“犯罪舒适原则”;“犯罪距离消减现象”;“犯罪缓冲区现象”等。同时,还介绍了进行地理学心理画像的基本理论根据,即犯罪日常活动理论、犯罪理性抉择理论及犯罪风格理论等。本书还介绍了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侦查应用策略。
本书为贝林《构成要件理论》和《刑法纲要》两大名著的合译,围绕构成要件理论而展开,为了使问题更集中,使读者能更全面地了解,关注其构成要件思想。 贝林一生著述甚丰,涉猎广泛,刑法学造诣极高,主要著作有:《刑法纲要》、《犯罪理论》、《构成要件理论》、《往返于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法学与法哲学》等。贝林对后世刑法学的发展影响极大,可以说,“整个现代刑法学均以贝林之学说为基础,在其前进步伐中必须研究他的犯罪理论”。
我社曾经出版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指导丛书》,内含《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要点》《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医药及卫生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与审查》等,是分别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并结合一些案例给予解读说明,对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起到了指导规范的作用,但美中不足的是,这套丛书中引用的一些案例不够全面和代表性。在实践中,常有读者,如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常常遇到与申请文件撰写、答复审查意见的问题,希望能够出版带有案例剖析的指导书籍。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文丛(17):普通诈骗罪研究》围绕普通诈骗罪展开,除阐述选题理由、研究方法、研究现状的引论部分以外,全书共分五章。章从历史和域外两个角度,粗略梳理了我国从古至今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剖析了两大法系55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诈骗罪的立法规范。第二章至第四章,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审判实践,以中外刑法理论为指导,结合民法相关理论,论证了我国刑法规范之诈骗罪各构成要素应然内涵,提出了法益的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应该是以社会规范说为基础的法益侵害说,探讨了虚拟财产的属性、对于诈骗罪既未遂的影响以及价值评判标准,并从行为人的角度研究了诈骗罪的手段行为、行为目的和主观方面等内容,从被害人角度研究了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范围、错误认识、处分行为和财产损失的内容及认定等内容。在此基础上,第五章通
本书在共犯理论的背景下,以主犯为“参照物”,以经济刑法为视角,对从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书共分八章,内容包括:从犯的概念及其认定;从犯的犯罪形态认定;从犯与身份;从犯的量刑情节;单位犯罪视野中的从犯认定问题等。
全书共分十五章,从剖析概念入手,层层展开,涉及的内容比较全面,几乎所有走私犯罪的类型、渠道、物吕、手段、方法,都有深入的发掘。对于走私犯罪的特点、侦查的任务、侦查措施的运用、侦查的步骤方法等,有许多创新的研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可以认为,是走私犯罪侦查的总论,为论及各类走私犯罪侦查奠定了基础。该书在论述各类走私犯罪侦查中,以走私犯罪的典型形态为依据确立框架,进行了逐项深入讨论,别具一格。
本书在结构体系上由十章组成。章与第二章分别阐述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渊源及其演变,以及寻衅滋事罪与"流氓罪"的关系问题。第三章至第六章基本上围绕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第七章是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否包括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单独与共犯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定性等问题,并提出了行为人单独或共犯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定性的解决方案。第八章探讨了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哄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等罪的界定问题。第九章探讨了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的立法与司法价值问题,针对学界的否定
刑法解释是沟通纸面上的刑法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桥梁,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刑法解释学是刑法学的本体。近年来,我国围绕刑法解释出版了大量的著述,对丰富刑法解释学的研究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微观层面,对具体刑法解释研究方法明显表现出困境,即无论刑法解释的技术、方法是如何、细致,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与刑法条文之间的衔接,却总是存在的困难。综合研究表明,对于任何具体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应跳出孤立的这一学科本身,而应站在更高、更广的角度展开研究,因此交叉研究的意义凸显。法律,包括刑法在内,并非孤立的现象,而是奠基于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法学研究脱离社会文化本身的研究将会是空洞的,也正是基于此,各部门法学的学者逐步重视对部门法的社会学将社会文化的、合理成分,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逐步纳入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