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刑事数量规范为视角,系统检视了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局限性,全面讨论了罪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及作用,首次提出:传统的构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担负着行为类型的识别功能,罪量担负着价值评判的标示功能,使得罪量作为构成要件的地位得到充分说明和论证,并使得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作用得以全新阐释。次提出刑事规范中的数量是罪量的标示方式之一,刑事数量规范的本质得以揭示,避免了刑法理论对刑事数量规范认识的混乱。同时,本书次系统论证了累计处罚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全面解析了累计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使累计计算从零散的法律规定上升为犯罪论中富有体系性的制度,从而使累计处罚制度与数罪并罚制度取得同种重要的理论地位。并且,本书次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刑法中数量的认定问题,提出了数量计量的原则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