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建议一个参考课本用于犯罪心理画像演绎方法的应用。它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核心观念的同时,能十分清晰和形象地对这种方法加以介绍。此外,另一个目标是,建立刑事物证、行为证据和犯罪心理画像之间联系的牢固基础。 本书的内容共有28章,分别介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法,还有如何从犯罪现场、证据、伤害形态、被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特征等角度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如杀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心理画像研究。在本书中,作者还专设一章用于论述“心理画像作为一门职业”所需要的严谨态度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读者可以从中感受到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审慎和严肃的态度。
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上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诸多上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存着重叠和交叉现象,尤其是刑罚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界限存在相当多模糊之处,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珲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善地对两者作必要、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为2008年中围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召开的、以“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共收录了米自四十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与会专家、学者提交的44篇论文。 编者按照选题将论文分为二编: 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基础论”。该编
义务犯和支配犯不同,成立正犯不需要如同支配犯那样支配行为事件的因果流程。尽管不乏来自存在论、规范论和机能论等多维视角的反对意见,义务犯的独立地位和独特影响仍然可以并且应当得到维持。因为义务犯中的义务是“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的世界”意义上的积极义务,而不是“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对其归属原理、可罚性基础以及正犯准则而言,重要的总是义务是否被违反,而不是义务如何被违反。传统刑法学理中的正犯、参与、不作为、身份犯等一系列理论于是均有重新理解之必要。
《理论犯罪学》是本领域中一流的教科书,现已得到全面修订和更新。第5版更新了以下小节:有关科学理论的因果关系,桑普森的集体效验理论、安德森的"街头法则"。更新了以下章:当代古典主义理论,包括遏制理论及研究、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这些小节;还增加了一个新章,考察了犯罪学理论中的性别问题,包括女权主义犯罪学理论、有关男性特质和犯罪的理论。在历史发展背景中准确全面地论述了每种犯罪学理论,同时也对相关的经验研究作了回顾和评价,还讨论了与理论验证有关的调查研究课题。本版书活泼生动,为吸引各个层次学生量身定做。《理论犯罪学》更加准确、热诚、全面地论述了犯罪学理论,仍然保持着它在本领域中的首要地位。
本书试图建议一个参考课本用于犯罪心理画像演绎方法的应用。它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核心观念的同时,能十分清晰和形象地对这种方法加以介绍。此外,另一个目标是,建立刑事物证、行为证据和犯罪心理画像之间联系的牢固基础。 本书的内容共有28章,分别介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法,还有如何从犯罪现场、证据、伤害形态、被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特征等角度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如杀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心理画像研究。在本书中,作者还专设一章用于论述“心理画像作为一门职业”所需要的严谨态度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读者可以从中感受到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审慎和严肃的态度。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在国外产生的重要学科。犯罪学研究的重镇一直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要想得到很大的发展,必须很好地吸收全人类犯罪学研究的精粹。美国等其他国家犯罪学发展的成功历史也表明,翻泽国外的重要犯罪学书籍,是发展本国犯罪学研究、提升本国犯罪学水准的重要途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直将犯罪学作为重要的出版方向之一,此次将《犯罪学名著泽丛》介绍给广大读者,也是致力于发展中国犯罪学事业的重要举措。 收入本《译丛》的名著,主要是根据下列标准来衡量的:一是在犯罪学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二是获得过重要学术奖项的;三是统计研究表明被广泛引用的;四是与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关系密切的。 本《译丛》是一套开放的丛书,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尽可能多地把犯罪学名
本书为贝林《构成要件理论》和《刑法纲要》两大名著的合译,围绕构成要件理论而展开,为了使问题更集中,使读者能更全面地了解,关注其构成要件思想。 贝林一生著述甚丰,涉猎广泛,刑法学造诣极高,主要著作有:《刑法纲要》、《犯罪理论》、《构成要件理论》、《往返于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法学与法哲学》等。贝林对后世刑法学的发展影响极大,可以说,“整个现代刑法学均以贝林之学说为基础,在其前进步伐中必须研究他的犯罪理论”。
“明法”为篇,始出《管子》,日:“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虽齐国稷下诸君杂糅之,但其承接管仲之余绪,应大体不谬。此后,法家从商鞅至韩非,无一不以明法为经。秦用法家之法,履而制六合,威震四海。然而,雄兵百万,金城千里,并没有换来帝位永固。一夫作难而七庙隳,为天下所笑倒在其次,后世之君不敢明法为治,才是国之大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