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2014年出版的《立此存照:高尚挪用资金案侧记》的增补版,以时间为维度,记述了发生在安徽省淮北市的一起挪用资金案,本案可以说是征表我国司法体制弊病的一个难得的标本。为案件获得公正处理,本案当事人高尚历经一审判决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然后是从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的艰难申诉。在最高法院驳回申诉以后,高尚又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本书以司法文书为中心线索,勾勒了高尚挪用资金案诉讼和申诉过程,以及本案公诉人孟宪君在退休以后,向最高检察院检举自己办错案而进入媒体视野的戏剧性变化。本书以翔实的司法资料和生动的媒体报道为材料,还原了高尚挪用资金案的法律面目和公众形象,并引述专家意见书等材料对高尚挪用资金案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本书最后部分收录了作者的《无冤 司法的最高境界》一
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社会领域、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本书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吸收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究成果,对上版图书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基本保持了原书的结构,并增补了大量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实务案例,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了各章节逻辑体例。全书共十三章,分为相关法条、具体内容、相关案例部分,从资料、实务、学术角度对贪污贿赂办案实务提供全方位的指引。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职务犯罪是一切腐败现象中的典型表现和形态。该画册内容主要包括:一、十大警示;二、误入歧途;三、大案解密;四、方圆之间;五、溯本清源;示;六、廉政文化;七、国际视野。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关于职务犯罪方面的案例,针对案例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社会领域、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本书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吸收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究成果,对上版图书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基本保持了原书的结构,并增补了大量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实务案例,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了各章节逻辑体例。全书共十三章,分为相关法条、具体内容、相关案例部分,从资料、实务、学术角度对贪污贿赂办案实务提供全方位的指引。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由刘宪权、谢杰所著,《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以专题研究的形式,不仅对贿赂犯罪基本理论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而且对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增设的贿赂犯罪、若干新型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刑法适用上的全新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提出司法对策,以期对公正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与深入解析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所裨益。
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社会领域、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本书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吸收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究成果,对上版图书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基本保持了原书的结构,并增补了大量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实务案例,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了各章节逻辑体例。全书共十三章,分为相关法条、具体内容、相关案例部分,从资料、实务、学术角度对贪污贿赂办案实务提供全方位的指引。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较为古老的犯罪,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有严重的威胁和危害。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地位,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莫不注重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受贿罪的惩治,在各个时期的刑事立法均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量的受贿犯罪特别是一批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惩处,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保障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本书是作者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工作经验的总结,是他在实践中理论研究的结晶。本书篇幅大、内容多、观点新,对有些问题的观点、论证难免有可进一步商榷或完善之处,但瑕不掩瑜,作为一部全新的、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系统研究受贿罪的潜心之作,值得为有关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人士,以及关心我国反腐倡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本书介绍了律师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收案、侦查、起诉、审理的全过程,总结了律师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罪与非罪”各种辩护活动技巧,提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事项,揭示贪贿案件的纪检监察、技术侦查措施等特殊程序,是律师学习和研究贪污贿赂案件辩护的实用工具。
本书介绍了律师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收案、侦查、起诉、审理的全过程,总结了律师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罪与非罪”各种辩护活动技巧,提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事项,揭示贪贿案件的纪检监察、技术侦查措施等特殊程序,是律师学习和研究贪污贿赂案件辩护的实用工具。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