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
《桃李江湖》提供的是一个中国法学从业者的一种思考和一种思考方式。一个美国的宪政主义者不值得中国人称颂,因为他不可能真正理解一个中国宪政主义者那种痛苦,正像一个意大利的足球迷不可能理解中国球迷的痛苦一样;美国的宪政主义者是美国成功的产物,而中国的宪政主义者是中国近代以来遭受一系列挫折的结果。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犯罪分类方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虽然本书所研究体系的建立标及其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在表面上似乎是一致的,但是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我国准致国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大陆法系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本书在研究的内容上,将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概述和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分述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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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命题之上:命题之一:在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下,坚持教唆犯从属性也就同时坚持了从属性。命题之二: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命题之三:教唆犯是一种(预定的)共犯形态。命题之四:教唆行为的内在规定性——教唆行为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决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命题之五: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基于惹起说。命题之六:对教唆行为的立法技术决定了教唆犯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