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律的根奉宗旨——规定可支配稀缺资源之归属出发,严格遵循形式逻辑,深入探讨了民法原理,次构建了民法学的法理逻辑,全面、系统地批判了民法学流行学说。提出了大量具有基础意义的新论点,在此基础上全面介绍了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卷在手,可全面了解现有民法学理论和体系的逻辑破绽。因此,本书与流行的任何一本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有根本的区别,是学习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的不可替代的著作。本书运用形式逻辑,分析解决了民法理论诸多疑难问题,是训练法律思维、民法思维的教材。本书提供了民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是学习、研究民法哲学难得的基础读物。
在《吉尔伯特信托法》中,作者深入浅出地为读者阐述了信托法的原理与判例法,并结合《信托法重述》与《统一信托法》的发展,阐述了信托法在美国的实践与演进。《吉尔伯特信托法》的内容则囊括了信托法所有的基本问题:信托的设立;受益人权益的转让;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委托人的变更与撤销权;受托人、受益人或者法院的变更与终止权;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等。
本书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认可的价值范围。因此,法律行为不必也并没有对应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单方决定。当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从两个不同方面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行为必然也实际上对应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
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要使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尽可能,必须妥当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规范设计和配置上,必须在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体的基础上,适当吸纳具有管制功能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兼具自治与管制双重功能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和半强制性规范。其次,在立法层面,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以强制性规范为媒介,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
中国民法学应当在总结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王利授是我国《民法典》起草的主导者及重要起草人员。本书主要收录了王利授在《民法典》颁布后的相关研究文章,以及关于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化思想的相关文章。通过本书内容可以了解到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路径及《民法典》各章的理论精髓。本书既是对王利授重要文献的收集整理,也是中国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王利明学术文集民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于2020年已经先后出版。
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面世以来,经过2007年次修正,涉及第四编中的司法管辖权与司法协助的内容一直未有大的变化,直到2012年第二次修正,这个不变状态有了相当大的改观,具体表现为涉外协议管辖并入编第二章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移入第二编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之审理前的准备,域外送达增加了电子送达途径并缩减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限等,而人民法院针对2012年修正版的解释同样较之前变化很大,例如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确立就是其中变化的一个明显例证。本书围绕中国立法与实践,就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司法管辖权与司法协助进行了立法研究,并为今后法制的完善提供了些许建议。
经过数十年的生聚教训,我们的法律社会慢慢进入了可以汇集人文的阶段。目前法律界,理论与实务面皆人才辈出,各在自己的岗位著有相当的成就。本书所选判决之出处有四:1.“法院”印行之裁判汇编,2.“司法院公报”3.法令月刊4.资讯法务透析。本书分为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各个法学领域,就“法院”裁判书汇编或行政法院裁判汇编,邀请各法学领域之学者一位,先选出一百件裁判,再予以评析,指出其问题所在,相信此不仅可增加对“法院”裁判之认识,而且亦有助于法学之研究。
民法典的编慕和民事裁判都在呼吁民法的科学性。民法的科学性表现为民法遵守和反映规律,以及具有逻辑自洽的体系。其中规律维度包括“自转规律”和“公转规律”;体系维度包括“内在体系”、“外在体系”和它们之间的统一。《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回应》是以“民法科学性”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书中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历史社会学与比较分析方法,以条分缕析的论述,首先确定科学性、民法科学性以及民法科学性的两个维度,继而从历史的角度讨论民法科学性的演进历程,很后以中国问题作为回应,具有自成体系的逻辑自洽性,对当下我国构建科学的民法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至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与学术前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