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社会最为古老也最为常见的对物支配形态,占有自其诞生那一刻起就担负着维护财产关系现状、定分止争的功能。同时,由于其内容上的丰富性及复杂性,占有也成为法律中的一项疑难问题。对占有效力的研究始于占有概念这一基本问题,本文经过分析后指出,占有概念得以建构的基础性假定存在错误。目前,占有概念学理研究的发展状况使得我们对于以占有体素和心素两方面界定占有概念的做法进行积极的反思,而非完全否定对占有概念的使用,并提出建议注重占有概念中的“利用”。占有问题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占有性质,这也是展开占有问题的讨论所无法回避的。对于占有性质的界定决定着占有制度的内容以及如何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安排占有并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各项关于占有性质学说的分析表明,在不同的角度和情形之下,占有呈现出不同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已由《物权法》所明确,但其流转仍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现象屡见不鲜。权利限制规范与自发流转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引发了人们对既有限制制度能否存续的疑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遂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张国华编著的《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及其实现》运用历史分析,功能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结合丰富的实证调查资料,系统论证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基础;亦从权利结构、流转原则和变动模式等方面详细论述了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该项权利的流转;此外,还专门针对较有争议的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如指出宅基地置换与宅基地流转的不同,辨析了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形式,尤其是人役权的关系,并批驳了某些观点如改变所有权制度、
此次《“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 的大讨论》,比上两次“旋风”更加广泛、猛烈,更加富有现实意义和切实作用。这次大讨论是直接贯彻中央精神的产物,是“反右防‘左’”的具体体现,它将有利于《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使物权法尽快符合宪法要求、回到马克思主义法理的正确道路上来,真正体现中央提出的修改《物权法(草案)》三原则,为今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这次出版的《“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 的大讨论》一书,内容丰富,引用详实,论理充分,语言生动。它以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公有制主导地位为主线;以“双百”方针、求大同、存小异为宗旨;以拥护中央指示、支持人大及法工委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前提;以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广泛收集各方面有
本文的核心主要可概括为“批判”和“重构”。本书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概念游戏”规则,将财产权置于若干学科共同交叉的领地,从而力图为财产权正确定位,揭示其实质原貌。
本书是关于物权表征方式之公信力的专题研究,全书从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入手,区分特权的静态“表征”与动态“公示”,阐明二者与公信力之间的联系。随后,探讨了公信力承认之基础,以及不同特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公信力的不同体现方式。在此基础上,本书集中笔墨对公信力的具体构造予以展开,详细分析了作为公信力之体现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后,探讨了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的关系,从立法论的角度,主张以公信力替代无因原则,以建立保护交易安全的弹性框架,并建议采行要因形式主义的特权变动立法模式。
这本关于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的论文文集,由八位从事物权法研究、教学的学者合力完成,深入探讨了有关典权的几个迄今尚未理清的问题,以及不动产物权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实务上的几个重大疑义。规模不大,但篇篇精彩。
物权行为理论是上编的核心内容。中国物权立法中是否应采用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关系整个物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而且涉及当事人之切身利益,对法律行为理论、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可谓是物权法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本书的分析表明,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包含了科学的成分,其关于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是正确的,但是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由此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倾斜。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和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长期争鸣而终无定论的尴尬局面。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这两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物权行为的成立、生效、有因性和无因性等问题,最终构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本书认为,物权行为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真
《渎职罪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问题研究》分为实体篇和程序篇,实体篇中分析了渎职罪的主体、损失后果、因果关系、徇私舞弊类型等问题,程序篇中详细介绍了渎职案件线索的发现与经营、初查、证据标准等问题,便于读者全面掌握渎职罪,适合广大检察从业者阅读。
本书运用综合系统整合法、哲学思辨法、比较研究法、经济分析方法、案例实证法,以自由与限制这一矛盾对立统一体为切入点,对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从理论、历史、现实到制度展开全方位的讨论与研究。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在公私法上的讨论,紧紧围绕着一个统一的核心目标和谐,即不动产财产权的稳定与发展、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本书以社会和谐与不动产财产权利益平衡思想为两个重要支撑点。
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