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专业技术性强、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繁杂等特点,成为民商事案件中疑难案件类型之一。第五工作组从诉讼和仲裁当事人的角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争议问题归类成六大部分,分别为:同主体与诉讼(仲裁)主体、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工期延误与索赔、工程质量与保修,对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中的证据内容进行逐条解析,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究竟仍须适用在个别契约上,一旦制定法所揭橥之契约一般法律原则运用到实际交易、与交易习惯南辕北辙,或与当事人契约之约定内容有差距时,在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间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原则不同时,制定法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已生效的同类案件的判定思路可供借鉴,能够对人们顺利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合同纠纷案例精解大全》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根据的法律规范,深入浅出地解说了买卖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26类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书中的每个案例都由“案情回放”“法理解析”“知识链接”三部分构成。其中,“案情回放”旨在简要介绍案情的事实背景,“法理解析”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详细阐述案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最终的判定结果,“知识链接”是对与案情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专业的阐释与介绍。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从真实的判例中获得预防、解决各类合同纠纷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已成为民法学的焦点问题:前者因向后者扩张,导致其内部逻辑和价值体系混乱;后者因前者渗透致使传统理论遭遇萎缩。在此背景下,本书作者沿着二者的历史轨迹、同源关系、临界边线、制度证成、规范选择和制度设计路径,最终完成了二者直至民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本书共分五章,章梳理了侵权责任法对合同法传统理念的冲击,揭示了合同法式微和民法体系混乱之虞。第二章对基于债关系衍生的不同体系、功能、价值、效能互补,进行了理论上的比较。第三章从合同法价值体系、契约性救济对侵权救济的补充等方面对合同责任进行了正当性证成。第四章着眼于重叠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第三人侵害债权和责任竞合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选择和制度设计。第五章对侵权责任的扩张进行修正,创设了以“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护
行政合同中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又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价值所在。可以说,行政合同是权力行为与合意行为相互“嫁接”的产物,因而堪称公私法的“混血儿”。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试图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
行政合同中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又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价值所在。可以说,行政合同是权力行为与合意行为相互“嫁接”的产物,因而堪称公私法的“混血儿”。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试图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
本书作者采取了传统的“纵向追溯,横向展开,平向收拢”的写作方式,将本书主要分为历史论、比较论和应用论部分,详细追溯了不可分之债的历史起源,比较分析了各国关于不可分之债的具体构造,并最终建构了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相对完善的不可分之债制度,从而系统地回答了不可分之债的各种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