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