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行为规则与司法判例,借鉴比较法上的规范与学说,对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私法自治的内涵及其限制、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地位、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的辨析、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以及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功能、原则与方法;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法律行为的形式约束力、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法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变造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私法逻辑来拟制亲子关系。二战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仍不足以应对私自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于此,当以领域法格局整合亲子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范,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收养制度新架构,通过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等实现特定情境下特定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