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概览,回顾了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近年来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国际银行业在商业银行监管和治理方面的法律成果,有助于商业银行实务界了解国际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发展态势,更好地优化自身的交易规则和治理文化;系统地研究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有助于银行法理论界把握国际银行法制发展的态势,使银行法的研究与国际接轨。本书分专题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与流动性监管、授信风险管理、对外投资、境外经营活动监管、外国银行规制、财务会计、审计与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等视角对国际银行业法典的相关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在借鉴国际银行业法经验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存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及其现有规则的局限性进行探讨,提出诸多完善的对策。本书
随着对外贸易、航运和投资的发展,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已有一段很长的历史,我国外资银行法也有了的发展,特别是入世过渡期以后,其有了更深的发展。 本书主要就入世过渡期后的中国外资银行法,从外资银行监管模式、市场准入制度、审慎监管、内部管理、问题外资银行处理这五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某些特别监管措施的性质很难界定,如与有关人员训诫谈话,派驻特别监管人员对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资金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实在不易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银监会作出特别监管措施
《银行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根据银行相关法律实务的需要,分为综合、银行治理、业务经营规则、风险管理与内控、监管准入等专题,对法律规范文件进行编排。在每个专题部分中,该按照法律效力层级收录了现行有效、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便于读者进行查阅。此外,本书以脚注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及相关难点,便于读者对重点法条进行理解。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在快速地向前推进,各家商业银行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需要人才的支持,特别需要懂经营,会管理,又熟悉银行业务及市场经济规划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一大批职业经理人和银行家,这是当前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而人才的培养,需要教育与培训,要求银行培训工作有大的进展,使各家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学习型组织”。 本书详细阐述了银行贷款法律实务,介绍了有关借款合同与担保的法律知识,同时作为一本参考书,能方便大家在工作遇到难题时作为查阅的资料之一。本书对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担保等具体银行实务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银行法教学和研究的总结,体现了作者学贯中西的渊博学识。与相关的教材和著作不同,本书全面讨论了银行私法和银行公法,包括银行与客户的存、贷合同,支付结算的法律关系,银行破产法,银行监管的国际法、区域法和法。本书通过对外案例的评析,系统阐述了银行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我国新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指导意义。
银行业的发展以及银行机构的经营运作不同于普通行业,其经营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需要在对银行业进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时充分考虑到这种特殊要求,因此科学的银行业反垄断法适用和有效的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是维护银行业竞争环境的重要条件。构建银行业的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是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银行业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银行业结构规制为视角》重点探讨银行业的结构规制,因为结构规制是行为规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对银行业中具体垄断行为规制的前提。在对银行业的结构规制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银行业经营的安全与稳定。伴随后危机时代各国对金融业安全与稳健发展的重视,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考量,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无法逆转。对于我国来说,商业银行主导金融业综合经营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
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
《信托法专题研究》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信托法律关系的构造、信托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运用、公益信托的法律问题、信托公司的法律规制等专题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信托法强行性与任意性之界定、信托财产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诉讼信托的正当性与立法构建、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知识产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环境信托、教育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等问题。通过考察、评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托立法以及相关学术观点,对完善我溺的信托立法和信托法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供立法者、学术界与实务界参考。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