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这也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此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 “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2.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具体包括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等方面。3.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针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出重大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放低公益诉讼门槛(拟增加环保社会组织等);明确党政同责;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跨界流域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增加罚款,还增加停业关闭等措施);扩大排污*范围(畜禽养殖场等注意了);总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1.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2.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多项规定极富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情节严重将被永久禁入;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修复义务;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版配套已经出版到第24本,环境保护法*版附配套规定都是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法,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的部委规章。
本书笔者几经斡旋,终于取得国际法学界著名出版商Matinus Nijlaoff Publishers公司的授权,将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中心过去30年来的会议论文原文,完整交付给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由其自由挑选其中的重点,翻译成为中文精选集刊,在中国正式出版。这一套论文精选集,因此得以呈现在国内读者的眼前。相信它对于中国海洋法律与政策未来的研究发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书以21世纪以来国际能源关系的发展为背景,论述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新能源法律与政策,阐释了气候变化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论证了碳排放权是一种新的发展权,探讨了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问题,剖析了中国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缺陷及其完善,提出了构建中国能源战略体系的核心目标等。
《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一书,是作者樊清华对国际、中国和海南现行法律框架下湿地保护机制的研究。 《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重点针对建设国际旅游岛之下的海南地方湿地生态保护立法现状,借鉴国际、国内经验,阐述了海南地方湿地生态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宗旨和原则,提出强化组织协调职能、完善湿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利用等法律制度设想与强化湿地宣传教育等建议,为加快海南地方的湿地生态立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本书以图解的方式介绍和阐释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出了法律解读的生动性以及传播的有效性,试图直观再现《环境保护法》的全部内涵,以帮助广大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更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精神与具体内容,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该书围绕环境法基础、环境法体 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国家环境管理及其监督、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律调整、环境法律责任、国际环境法基础理论、WTO与中国环境法等主题对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和的研究。 该书结合国内外环境法学和主流法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等同于环境法的目的价值;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还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环境法的法理基础在于环境权的确认、运行、缺损和救济;环境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环境法权的缺损和缺损了的环境法权的法律救济等。该书对于促进主流法学与环境法学的衔接和协调,对于促进西方现代环境法学观点与中国传统环境法学观点的沟通和相互借鉴,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该书体
邓辉等编著的《江西生态法律论丛》辑共收录25篇论文,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学术栏目:专题研讨(收录10篇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主题的论文);理论前沿(收录3篇有关生态法律基础理论的论文);制度研究(收录9篇有关生态法律具体制度的论文);域外法制(收录2篇比较法论文和1篇国际法论文)。
环境法制以案说法系列读本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所撰写的一套具体案例丛书。本书为该系列读本中的执法人员读本,目标读者群为环境保护机关执法人员。环境法的实施,环境执法人员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环境执法人员遵守环境法律、执行环境法律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书的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案例分析,让读者了解到环境执法人员所享有的环境法律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环境法律义务。以便促进从事环境行政执法的人员更深入地了解环境法律知识,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更好地在执法中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蜚声海外的人才基地、咨政成效卓著的高端智库和前言思想荟萃的学术重镇。其主办的《环境法评论》常设热点专题、理论前沿、实务进展、国际动态、硕博论文集萃、新人新作、会议综述、案例评析、书评等栏目,每期具体栏目设置视当期稿源而定。
本书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入手,论述和研究包括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具体规范在内的相互影响的复杂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本书共有14章,分别阐述了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体系,论述了环境法的主要制度,内容包括: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制度体系、环境监测调查制度、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环境风险预防制度、环境资源利用制度、环境行为激励制度、环境行为规制制度、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整治补救制度、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25年来的次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针对目前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25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下来。 本书对《环境保护法》逐条进行注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订)》是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然而,环境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投诉和环境纠纷逐年递增,环境保护的目标任重而道远。据报道,国家将立法赋予公民以环境权,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完善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民有效地行使环境保护的健康权、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对环境保护进行社会监督。 本书是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K82045)的学术成果,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大学法
能源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同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能源立法。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石油危机,世界能源供应形势紧张。如何有效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能源,压缩石油消费,成为各国紧迫的问题。各国充分认识到能源立法、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我国的能源立法和能源法学研究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能源立法与研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了推动我国能源法研究,我们收集整理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和中国等几个国家能源法的*发展方面的资料,力图给读者介绍各国在能源立法方面的*进展,尤其是在新能源发展方面各国采取的各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