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本,本书对其法律条文修改的来龙去脉作了逐条注释和专业解读,揭示了修改的重点、难点内容。本法与监察法进行了有效衔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对学界已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进行了梳理,提出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应然内涵,剖析了证明责任要素分割的危害性和不切实际,主张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均应当对其产生的法律文书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法律文化传统、司法状况、执法环境、法官素质等都有联系,与诉讼目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更有着密切的关联。《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还剖析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主张应辩证看待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诉讼证明标准。
从实践中看,冤假错案频发,突出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在精度和效率两方面存在相应的不足,预防错案机制不畅、刑事司法"产品"精度不足、个案处断时间居高不下,以上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运作的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便是美国刑事重罪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仅为92天,这得益于该国案件过滤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本书以案件过滤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法研究中美两国案件过滤理论、制度与实践,探讨两国案件过滤机制的异同,并分析两国案件过滤机制差异的深层原因。本书为在著名刑诉法学者左卫民教授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指导下完成,并得到左教授的首肯并为之作序。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有关中国是否应当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尽管《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但有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款,本书作者还是可以名正言顺地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讯问有权保持沉默的结论。 作者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基本立场,在这本书中几乎都已经展现的淋漓尽致。关于沉默权的价值选择,人权保障、自由优先、主体性原则,这三者之间逐一递进,层层深入,至今仍然是作者观察、理解和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场。 《沉默的自由(修订版)》2001年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次作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个别章节做了调整。由于这本书侧重于对沉默权的历史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的导论由何家弘执笔;篇由刘晓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执笔;第二篇由黄星(云南警官学院教授)执笔;第三篇由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执笔;第四篇由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笔。何家弘和张晶负责本书体例的确定和初稿的审读修改。在本课题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之后,何家弘和张晶又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全部书稿进行了修改润色。
本书针对我国刑事法律多元化与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迫切需要,在概括性地提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特点、原则、主体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就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及其划分与协调、区际追逃追缴协助的实践与立法、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区际刑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区际被判刑人移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强调在尊重各法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衔接与司法协助立法。
本书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的事实基础是司法裁决获取其正当性的前提,换言之,没有事实依据作支撑的裁判必然失去其性根基。 渗透着生活经验、逻辑法则、伦理规则的法律规范使得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及证据运用比照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有着各种相异之处。 通过诉讼认定案件事实这种形式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将法官的主观认识法律化的机制。
《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一书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和发展脉络的全面梳理,阐明了它的理论基础,即决定正当法律程序之正当性、程序性和法律性的正义论、程序论和法治论,认为正义论乃其正当性来源,程序论是其程序来源,而法治论则为其合法性来源。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本书认为,它主要体现在促进人类司法的理性化、文明化、民主化等方面。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书深入论证了正当法律程序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一方面,刑事诉讼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载体;另一方面,正当法律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最后,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观念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许鹏飞先生是一位爱国民主人士,他的研究集中于刑法领域,涉及包括犯罪与刑事责任在内的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应用,以及比较刑法等内容。 本书是许鹏飞先生的代表作,初版于1936年,虽跨越近70年,但作为民国时期比较刑法学的代表作,无论是提供的资料,还是提出的观点,对现今的比较刑法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一定的事实基础是司法裁决获取其正当性的前提,换言之,没有一定事实依据作支撑的裁判必然失去其权威性根基。 渗透着生活经验、逻辑法则、伦理规则的法律规范使得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及证据运用比照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有着各种相异之处。 通过诉讼认定案件事实这种形式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将法官的主观认识法律化的机制。
《刑诉法学典存:刑事诉讼法》分为正文与注疏两部分。从文字内容可知,正文乃冈田朝太郎博士的讲授,注疏则为汪有龄的评述。故校勘本就注疏文字采用仿宋、缩进格式,以示区别。该书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讲授朝阳大学校长钱塘汪有龄译述”。
本书通过对预审、刑侦、法制等方面工作的不断总结,认真分析案件评审和执法质量考评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作者近几年通过对律师业务工作的总结,经过对证据学、刑法理论等有关法律、规章方面的深入探讨,编写了本书,主要内容既有证据的基础理论、刑事证据的种类与收集、物证与书证的收集、固定、证人证言的收集、固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据的固定,也包括刑事诉讼案件证据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证据的排列组合与案卷的装订等内容。本书是一本从工作实践中来的经验总结,非常实用,对促进办案人员和法律爱好者收集固定法律证据,提高办案水平有实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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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通过一系列标志性判例,美国联邦 法院对警察程序进行了革命,即对警察程序施加了 加严格的要求。 ,沃伦法院的法学原理虽然存活了下来,但参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每一个人——警察、检察官、被害人、学者以及包括 法院大法官在内的法官——都认为 法院在这个领域颁布的规则是一个失败。本书作者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的宪法体制导致其刑事诉讼规则以零碎的、一案一判的方式发展起来,而没有像其他 那样以一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方式制定出来。只有美国期望其警察遵循如此累赘、如此复杂的规则,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领域——搜查和扣押——就需要一部四卷本的专著来予以论述。作者建议,美国应当与 潮流一道,用一部综合的、全国适用的法典来规范警察程序。他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