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领域的证据着手,以科学技术为根据,以信息理论为基础,逐一分析和论证了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基础理论、证据理论、证明理论和证据的运用。本书不仅创新性地研究和重构了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的存在形式、物证、书证以及证人等证据的基本理念,而且还阐明了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科学原理,分析和提出了正确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以保障其事实信息客观真实的方法和具体程序,并且以实践需求为要旨,开创性地将证据法学理论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出证据法学理论不仅要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更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观点。
本书的写作力图贯穿两条主线。,将证据问题的研究纳入综合学科与边缘学科的范畴,从哲学上分析证据的认识论理与证据认识的特殊性,从心理学和伦理学的角度探讨证据的内在规律与社会价值,甚至希望能过物理学和数学的分析来控究证据的程序价值与证明作用。通俗地说,设计条写作主线的主要目的在于强调证据的基础理论研究,为合理的证明思维提供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第二,对大量涉及证据运用规律,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角度考察证据的法学目的,从证据规则本身的特殊性来总结具体的操作技能。换句话说,设计第二条写作主线的动力源于那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研究的本身并非目的,通过比较,汲取别人的长处,对于我们的证据实践才有现实的意义。这样看来,把这本书的前半部分视为证据的基础理论,后半部分看成是证据的操作规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内容简介:《当代社科研究文库》遴选了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新近的学术成果,旨在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当代社科研究文库》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与交流,努力创建社科出版精品工程,使更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走上交流平台,进入公众视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是基中一册。
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在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入选北京市“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小说五部,其中四部被译成法文、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部英文版小说也即将问世,并有一部小说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
证据法,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诉讼中证据调查和运用的规范的总称。其一方面涵盖对证据能力、证据力、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等理论层面问题的明确,另一方面亦包纳对取证、举证、质证及认证等操作层面问题的规制。其既包含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则,亦囊括实体法中的有关规范。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内容简介:《当代社科研究文库》遴选了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新近的学术成果,旨在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当代社科研究文库》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与交流,努力创建社科出版精品工程,使更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走上交流平台,进入公众视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是基中一册。
本书对于事实举证者和判定者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对举证者来说,负举证责任者通过证明标准明确知悉自己的举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可以卸下举证责任,因此而积极举证;对不负举证责任者来说,举证虽系其权利。但他通过证明标准明确知悉负举证责任者的举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可以卸下举证责任,从而有利于其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积极反证,以使对方举证的证明效力得到抵消,使其证明达不到标准。举证双方有了证明标准这一尺度,举证就具有了积极性、竞争性和可预见性。而对于事实判定者来说(这里讲的是事实判定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为它不仅包括法院作为事实的裁判者,还包括侦查、起诉机关作为事实的决定者),证明标准一方面是其指导和衡量事实举证的尺度,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其指导和规范自己对事实判定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