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讲授证据运用的实务型教科书,作者群体覆盖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均长期在理论教学或司法实务一线,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特别注重全方位培养读者的理解、分析及证据运用能力。 本书立足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涵盖证据运用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要点,并以大量案例贯穿其间。一方面,于宏观中全面介绍证据运用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基本环节和基本方法;另一方面,在细微处详细辨析不同诉讼领域理解与适用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同时,通过数百个真实的 小案例 ﹐针对全书的具体知识点,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技巧,进行深入阐释。 本书实务性、实践性、实用性突出,内容全面清晰,语言平实易懂,既可作为法科生的教学、自学用书,亦可作为司法实务人员的参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规程理解与适用》由司法解释起草人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进行系统解读,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本书在系统梳理和批判性评价自罗马法以来,两大法系围绕证明责任问题所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规则演进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所揭示的中国民事法官在证明责任裁判时所考量的多元因素和思路,提出了一套复合式、层进式的证明责任裁判标准和方法:规范说 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过错 价值评价。其中,作者凭借其多年民事审判经验和不懈思考,敏锐地洞见到,法官在适用规范说判定证明责任时,亦须调查并考虑导致特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因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 证据义务 和 证明过错 (这正是规范说的一项严重理论漏洞或 盲点 )。可以说,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立的规范说是大陆法系对证明责任理论提供的奠基性贡献,将 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起点,在个案中考量相关因素的 利益衡量法 是普通法系对证明责任裁判作出的经验性贡献。而本书所提出的复
本书对美国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做了全面呈现,全书分为十二编,涵盖证据审查实务的全部内容:第一编导言论述证据的准备和展示;接下来的第二、三、四编论述了询问证人的方法,证据的采纳和排除以及证人的能力;第五、六编关于两种来源的特免权;第七编论述了证据的相关性这一关于证据性质的重要内容;第八、九编分别论述了物证和书证的相关规则;第十编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也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点 传闻规则及其例外;最后两编分别为司法认知和证明负担。
关于民事证据规范,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有诸多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的民事证据规范。如何正确理解或解释这些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规范涉及民事证据的原理问题。《民事证据法》从民事证据原理的角度阐明民事证据规范和民事证据运用的基本原理。 为了强调民事证据原理的实际运用,《民事证据法》设置"案例分析"栏目,旨在提升读者的具体分析与运用的能力,力求理论与实践结合;栏目内容丰富,点评精彩,囿于篇幅特以二维码方式呈现。另设置"知识扩展",以便读者更多地了解域外相关制度和理论,扩大读者的视野。除此之外,《民事证据法》辅文部分还安排"关键词索引",便于学习者对照查阅。以上皆为本教材特色之所在。《民事证据法》适合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对民事证据法
在论证研究领域,厘清 论证 和 证据 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兼具理论和实践性质的问题。本书将会分析如何使用证据做出对争议问题的正反论证,并且借助在人工智能领域新近发展的论证模型予以展示。 本书包含了许多有趣的案例,以便说明在针对争议事项的自然语言论证中如何使用证据和架构推理。本书使用了一些重要的方法和概念工具,包括论证图示、解释图表、论证型式等。本书遵循了形式对话模型,这种模型将一个论证视为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互动。该模型还能呈现出一个论证所处的各种对话环境。在对重要议题的公共讨论和在对法庭证据的审查中,专家意见证据的应用与日俱增,以至于现在任何对证据推理的研究都需要考虑到这一趋势。因此本书的许多篇幅会关注基于专家意见的论证。 与证据、论证、解释等概念相对应,应当秉持一种可废
事实认定涉及非常复杂的认知机制。本书从认识论的角度来为这一机制提供规范性阐释。在认识论的诸多理论分支中,认知证成理论最为契合司法证明语境。究其本质,事实认定旨在获得一个具备正当理由的裁决。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者所赖以作出裁决的 信念 必须具备正当理由。认知证成理论在应然层面上规定了 何种信念状态可被视为具备正当理由 ,并且阐述了 信念 获得证成的实现路径。就此而言,认知证成理论为事实认定之认知机制提供了基础性分析框架。以这一基本立论为前提,本书的目标在于建构事实认定之认知证成规范,即清晰阐释事实认定获得证成的规范性条件。
公证保全证据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 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 、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本书作者是公证行业的资深公证员,对于公证保全证 据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薛凡主编的 《司法视野中的公证保全证据》正是作者基于其多年 工作经验和思考的基础上,从司法角度对公证保全证 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证,从而为各公证处从理论 到规范上进一步完善公证保全证据提供了参考。本书 是国内*部从司法角度对公证保全证据进行全面介 绍、阐释和剖析的著作,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实用性 ,可作为各公证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部门的业务指导 资料和参考资料使用。
国内证据法学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在法律语境中,合法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属性,非法证据非证据。本书主要以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为视角来对上述理论命题进行检视。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据可采性理论和有关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的历史性考察,可以发现,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以非法方式形成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并非不具有可采性;即使在实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并非所有非法获得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
《法学译丛·证据科学译丛:源自地球的证据·法庭地质学与犯罪侦查》为一本译著,为“证据科学译丛”之一,共分10章。主要包括:法庭地质学的历史;岩石、土壤、珠宝以及相关人造材料的类型;地质证据是如何将犯罪嫌疑人同案发现场相联系的;用于检验矿物、珠宝以及艺术品的方法和技术;用于法庭地质学检验的专用设备;地质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形式等内容。
本书是当代世界警务理论与侦查实务精要译丛之一,原著为《Cyber Forensics: From Data to Digital Evidence》,作者为Albert J.Marcella、 Frederic Guillossou。本书主要主要介绍了在综合网络取证调查中,如何使用特定的知识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访问,并加以分析。书稿解释了数据的起源和发展、寻址的概念与数据存储、引导记录、分区、卷和文件系统等相关概念,及在网络取证过程中它们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如何认定数字证据等内容。全书共分为十三章。
证据是法治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提出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法治以司法制度为基础,司法制度以证据制度为基础,证据制度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要任务。司法要摆脱人治的束缚,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实现证据法治。
本书从一个新的视角,对社会信息化以及信息社会法治化建设所涉及的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相关技术与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作者在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从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以及司法实践的应用需求出发,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信息安全、信息犯罪、计算机入侵、计算机取证、电子证据发现与收集、电子证据保全、电子数据恢复、电子证据分析与评估、计算机取证工具以及计算机司法鉴定等内容。
《证据故事》是美国法学院学生学习证据法课程的一本补充读物。书中将美国证据法中重要也是有趣的判例进行了新的故事性讲述,阐述了这些故事所代表的证据法规则。这些判例都是美国证据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而且是美国*的证据法学者在进行阐释这些判例背后的故事和法律规则,因此其法律学术性和可读性兼有。
《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研究》是李晓丽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法院证据调查,是以法院为主体的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制度,既包括实质层面上提出证据权力的配置,即将证据引入诉讼;又包括形式层面上证据调查程序的设置,即依照证据调查程序、运用调查措施获悉证据资料。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应当分别以修正的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为法理基础,通过举证释明和证据协力义务,在实质层面上规范法院的职权运用;通过证据调查期日制度和证据调查措施,在程序层面上规范法院职权的具体运用。《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研究》选取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着重分析和比较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调查制度。
道格拉斯·沃尔顿编著的《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是关于品性证据及其判断的著作。其核心内容是关于应如何正确应用证据和逻辑推理来支持和质疑对品性证据的判断。本书提出了一个新理论,即多态模拟推理,亦即多人参与的模拟推理。根据这一理论,人们运用描述推理刻板形式的规划识别和论证模型能够获得他人品性特征的合理结论。《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对合理使用以及滥用品性判断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套根据论证方案或论据形式判断品性证据的新途径。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设证推理,即从给定数据到解释该数据的假说的推理,这是法庭科学证据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种推理形式。设证推理在人工智能中是非常重要的,在科学假设构建和测试的发现阶段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推理形式。在对案件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设证推理被应用于多人对话模
从国内外已发表的有关证据理论的著作、论文来看,对三大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缺乏集中、系统的横向比较研究。本书力图填补这一证据制度基础理论上比较研究的空白,试图对三大诉讼制度所涉及的证据理论在共性与个性上进行判识与认知,从而更好地探讨、发掘和提炼证据基础理论的基本内涵与精神实质,更深入、系统地把握证据基础理论的内在规律与专门属性,从而为证据理论的基础建设增加新的活力并将其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为立法机关提供充分、可靠、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司法机关务实、科学、高效地运用证据规则对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和认定提供有力的理论诠释与智力支持。 本书开拓性地对三大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的比较研究,梳理、整合了有关三大诉讼证据制度自近代以来的许多学术流派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其适用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意义和地位不言而喻。本书为配合*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习和适用而编写,通过典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案例,详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点,并辅以若干调研文章深入阐发规则实施情况,对各级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书作为布莱克斯通警察手册的配套用书,以问答形式测试读者通过阅读已经获得的知识。非常重要的是尝试回答问题之前完成对每本警察手册相关章节内容的全面学习。作为有资质的警察培训者,我们认为学生回答问题常常出错的原因或者是因为他们没有适当地读题,或者是因为干扰选项已经发挥作用。在选择题中,干扰选项是三个错误的答案之一,设计将您从正确答案中吸引出来,且以此方式区别应考候选者:准备得更好的候选者不会被误导。
本丛书入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段中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本丛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对管辖、证据、司法鉴定、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选择方案。
逻辑与经验是司法证明中的两个基本问题,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也是司法证明中的两条基本法则。逻辑本身是逻辑化过程和逻辑结果(法则、规则)的统一,逻辑分别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为司法证明中的基本问题、具体证明制度和技术提供了逻辑合理性依据以及用于具体解析的逻辑方法。经验同样意味着经验获得过程和这一过程结果(知识形态经验)的统一。经验法则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绝不是僵死的,它和法官对案件事实认知的当下经验紧密结合,二者之间保持着一种动态的调适和平衡关系。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潜藏于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背后,潜藏于自由裁量过程之中,潜藏于司法推定技术之中,构成了对这些司法证明基本原则、重要制度与技术的基础支持和限定,为司法证明的过程和结果提供了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双重支持。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物证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桂东、楚川红、张国臣、尹春社。
《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一书共十三章,章为总论,后十二章为分论。书中所阐释的十二项刑事证据规则,是以刑事诉讼过程的取证—采证—查证—认证为线索来确立其内在逻辑联系的。本书更多的是从刑事审判的视角出发,研究法官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把增强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研究的基本任务,并立足于广泛的社会调研和实证分析,深入考察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运用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量具有典型性的鲜活案例,探究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在规律。本书还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刑事证据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吸收了国内著名专家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
本书的写作力图贯穿两条主线。,将证据问题的研究纳入综合学科与边缘学科的范畴,从哲学上分析证据的认识论理与证据认识的特殊性,从心理学和伦理学的角度探讨证据的内在规律与社会价值,甚至希望能过物理学和数学的分析来控究证据的程序价值与证明作用。通俗地说,设计条写作主线的主要目的在于强调证据的基础理论研究,为合理的证明思维提供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第二,对大量涉及证据运用规律,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角度考察证据的法学目的,从证据规则本身的特殊性来总结具体的操作技能。换句话说,设计第二条写作主线的动力源于那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研究的本身并非目的,通过比较,汲取别人的长处,对于我们的证据实践才有现实的意义。这样看来,把这本书的前半部分视为证据的基础理论,后半部分看成是证据的操作规
本书对于事实举证者和判定者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对举证者来说,负举证责任者通过证明标准明确知悉自己的举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可以卸下举证责任,因此而积极举证;对不负举证责任者来说,举证虽系其权利。但他通过证明标准明确知悉负举证责任者的举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可以卸下举证责任,从而有利于其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积极反证,以使对方举证的证明效力得到抵消,使其证明达不到标准。举证双方有了证明标准这一尺度,举证就具有了积极性、竞争性和可预见性。而对于事实判定者来说(这里讲的是事实判定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为它不仅包括法院作为事实的裁判者,还包括侦查、起诉机关作为事实的决定者),证明标准一方面是其指导和衡量事实举证的尺度,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其指导和规范自己对事实判定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