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部问题导向的案例教科书,包括对案例即人民诉詹森案的介绍,以及对品性和倾向规则、其他相关性规则、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论述,此外还涉及证人的弹劾与正誉、外行意见与专家证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过程、司法认知、特免权等内容。本书内容浩繁,以教学为导向,集合了对证据法教学有所裨益的大量材料,设计和引用了大量实际案例,思考题和答案解析一应俱全,对于锻炼学习者的思辨能力是一种全方位的安排。本书既可作为证据法学习者入门学习证据思维的基础教材,也能进一步充实证据法学者开展英美证据法研究的基础性资料,并为国内学界继续深入探索案例教学形成有益成果提供很好的范本。
本书由高院专业的学者型法官王林清博士撰写。作为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四)的起草制定人和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的撰稿人,作者经过多年积累,利用大量业余时间,对劳动纠纷司法实务中的前沿和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全部收录书中,在“作者观点”栏目对每个问题的“实务争点”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现实可行的操作思路,并附以“同类问题”,全面扩展知识覆盖面。本书前两版均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好评,第三版中,作者又搜集整理了大量劳动纠纷领域的新问题,并对前两版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了重新思考,再次集结成册、修订出版,以飨读者。编
本书主要是将边沁的《司法证据原理》和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原则》置于对有关英美证据著述主流传统进行概览的语境中,对其做一介绍。在书中,作者意图表明,这两本被忽视的著作值得除证据法专家和边沁研究者之外的法律理论家、哲学家以及其他研究者关注。在书中,对这两本书的介绍主要是解释性的而不是批判性的,因为对这两部作品,大部分人不甚熟悉。本书一共四章,章是对边沁和威格摩尔作为主要人物的理性主义传统的发展进行考察;第二章是有关边沁论证据的长篇论文,第三章集中关注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原则》,最后一章是对二者的两种理论进行比较。
本书是作者精选的20篇与证据学有关且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编成本书。 本书堪称作者的代表之作。 司法人员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于是,那事实便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一般而具有了模糊性。《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是作者何家弘精选的20篇与证据学有关且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编成本书。本书堪称作者的代表之作。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它的证据制度。美国证据制度及其相关的证据规则,对于美国审判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我国近年来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就在证据制度。目前,在诉讼中,相应的证据规则都是研究的热点,而且统一的证据法也在研究和制定中。因此翻译了这本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证据法教材。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反映科研和教学的成果。 2、在正文展开中,是在大量的庭审过程的记实性记载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3、资料丰富。除了教程内容之外,还有丰富的教学参考资料。 4、有大量的教学案例。
作者提出了在内涵上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举证责任概念和理论,从而使诉讼形成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举证责任各自独立的新二元架构,并以此对证明活动施以“双层调控”。本书资料比较充实,作者正确地把握了证明责任的传统理论和实际运用,由此,也就能够充分揭示现有理论的不足,并大胆提出自己的设想。在具体举证责任概念和理论体系的论证方面能够做到深入细致,条理清晰。 ——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 作者系统、全面地对证明责任的理论及涉及到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具体举证责任”的概念,并对这一概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作了充分的说明。作者关于具体举证责任的界说,具体举证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如何处理具体举证责任与相关问题之间的关系,都作了有说服力的、比较清晰的说明,观点有创新性。 ——北京大学潘剑锋教
作者立足于中国司法的特殊背景与条件,积多年观察思考和实际体验,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挑战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出厂富有创新性的回答。如对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证明模式”的提出、对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道德界限的探讨、对中国刑事法中推定与证明责任问题的辨析,对中国特定条件之下书面证言使用的规则设定,以及对纪委取证、立案前取证等中国法特有问题的分析,均可谓独具只眼。他对现实状况的把握,对操作复杂性的体会,以及在制度研究时就实践合理性与法理合理性分析的展开,充分显示厂思考的深度及理论的力度——这是植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本土的”证据学理论。
本书是我国部专门研究鉴定结论的专著,它以解读鉴定的内涵、鉴定人角色以及鉴定结论性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事实裁判者对专门性问题认识的有能与无能、证明责任摆脱与鉴定结论寻求探讨其缘由;从历史的渊源追溯了它与证人证言、勘验和检查笔录的脱离、独立,预测了鉴定的未来走向;在分析其证据属性的基础卜-构架启动程序,创设了立证措施,设计了鉴定品质的控制程序,完善了质证程序;以还原论与基础主义为视角构建了鉴定结论的认证程序,重新设计了救济程序,并为司法鉴定的立法和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