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堪称中国文化的一朵奇葩,它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尧舜日期;然而,调解并非中国独有的争议解决实践,世界很多民族都曾有过辉煌的调解历史或当代实践。基于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性和非约束性,国际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不仅需要仰赖既有的调解规则(如保密、中立等),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高超的调解技巧。《国际商事调解技巧研究》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微观角度对国际商事调解的技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同时还从调解规则与技巧相结合的角度,对调解的基本规则作出初步界定,以期抛砖引玉。
21世纪前期,在军事变革的汹涌浪潮里,在国际政治力量严重失衡的深刻不安中,在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下,自1856年以来,乃至上溯到1648年以来,武装冲突法发展的历史长链将会出现难以接续的裂痕吗?本书对21世纪前期的国际格局、战争样式以及人权、人道主义等意识形态的走向作了全面考察与独到判断,深入分析了武装冲突法稳定与变化的关系,对近年来争论较大的武装冲突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看法;在此基础上,还就中国在武装冲突法问题上应持的立场和原则提出了见解。
域外取证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与当事人的利益有至关重要的联系,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民事诉讼经常需要获取域外证据,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在域外取证方面各国立法与实践均存在很大不同。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域外取证的性质、取证所处的阶段、取证的范围等就存在很大分歧,这使得各国在域外取证方面经常发生法律冲突。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域外取证方面的法律冲突,早在1954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就有域外取证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1954年公约主要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利益,再加之公约对域外取证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公约,这使得该公约发挥的成效十分有限
国际法领域在短期间内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简明定义为“满足当代的需要,且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定义综合考虑了代际公平以及地球产能和自然资源有限的事实。本书是海牙国际法学院课程选集。本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回顾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起源,阐明其涵义,并评价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其次,阐述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原则;,评价在里约、约翰内斯堡和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的推动下,目前国际法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所有领域所达到的平衡与综合程度。
《国际条约及常用国际惯例(应用版)》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陆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继环境标准、技术标准之后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设置的又一非关税壁垒。本书对国际劳工标准做了全面、客观、多维的介绍,分析了发达国家在“公平竞争”、“人道主义”等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提出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应对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挑战的对策。 作者在充分肯定国际劳工标准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又深刻指出,发达国家在阶段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实际,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来强制推行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是将劳工标准赋予非关税壁垒的含义,因而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我国劳工标准低是不争的事实。法律层面的立法、执法环节的差距使我国劳工的核心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国对外贸易
本书着眼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综合运用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系统研究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适用的特殊矛盾、法律渊源、适用条件、义务主体与监督主体、保护规则、执行挑战与促进措施、影响与趋势,以及中国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适用,厘清了国际人道法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丰富了国际人道法的有关理论。鉴于当今世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频率、规模,特别是.其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国际性武装冲突,以及中国尚未统一的现实,本书的研究无论是对世界还是对中国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既可作为专家学者研究国际人道法,有关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处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人道问题的参考资料,也可作为一般公众学习了解国际人道法的理论读物。
域外取证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与当事人的利益有至关重要的联系,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民事诉讼经常需要获取域外证据,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在域外取证方面各国立法与实践均存在很大不同。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域外取证的性质、取证所处的阶段、取证的范围等就存在很大分歧,这使得各国在域外取证方面经常发生法律冲突。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域外取证方面的法律冲突,早在1954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就有域外取证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1954年公约主要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利益,再加之公约对域外取证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公约,这使得该公约发挥的成效十分有限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靠前和解协议公约》(亦称《新加坡公约》)是一部旨在促进通过调解解决靠前商事纠纷的靠前公约,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而完成。该公约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共同构建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靠前商事纠纷的基础。孙巍律师作为观察员代表全程参与了《新加坡公约》制定工作。为更好地诠释该公约,本书不仅对公约全文进行了逐条详解,还梳理介绍了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历次调整和完善情况,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在公约拟定和谈判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交锋观点,生动翔实地为读者们提供了靠前手资料。相信读者会从本书中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在靠前争议解决领域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新加坡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