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国际法案例研习》共分为12章,每章包括经过精心挑选的若干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来源丰富。除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案例之外,其余案例来自国际仲裁法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法庭,此外,还有一部分来自法庭的判决。2.内容丰富。按照国际法教材的内容,所选案例涉及国际法总则、分则,包括战争法的各个领域。3.时间跨度大。从1872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到2012年的“卢班加案”,所选案例囊括了近代和现代国际法发展各个时期的重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化是现代仲裁制度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更确切地说,是一组现象的总和。司法化现象存在于仲裁的各个环节,从管辖客体、主体,到程序原则和裁决制度。部分司法化现象可能是对国际商事仲裁"契约/司法"复合属性的合理确认与强化,因而产生积极效果,而另一部分司法化现象则可能是对该属性的背离,因而带来消极效果。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各国海商法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核心。随着科技的进步,改革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法论丛: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重点探讨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承运人的识别、责任基础、无单放货等前沿问题。《国际法论丛: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认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却是有效率的、成本的制度。公约不应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制度是否先进的标准。中国应适时启动《海商法》的修改,通过完善法,来促进海运业的发展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书着眼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综合运用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系统研究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适用的特殊矛盾、法律渊源、适用条件、义务主体与监督主体、保护规则、执行挑战与促进措施、影响与趋势,以及中国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适用,厘清了国际人道法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丰富了国际人道法的有关理论。鉴于当今世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频率、规模,特别是.其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国际性武装冲突,以及中国尚未统一的现实,本书的研究无论是对世界还是对中国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既可作为专家学者研究国际人道法,有关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处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人道问题的参考资料,也可作为一般公众学习了解国际人道法的理论读物。
本书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AEA)为主线,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对IAEA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结构及其在国际组织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通过对IAEA核保障制度、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核心制度的考察,阐述IAEA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实然作用。以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典型案例,剖析IAEA#I|关法律制度的作用与不足。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结合的角度,对IAEA的局限性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IAEA的应然角色予以展望。进而,从定义、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及调整对象等方面,考察了国际核能法的相关问题,阐明了IAEA在构建国际核能法中的作用。通过对中国参与IAEA活动的回顾,论述中国应该怎样由加入、了解IAEA到利用IAEA,来更好地解决中国面临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干涉却是国际政治中常见现象。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体系,但是不干涉确立为实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却是20世纪的产物。《国际法论丛: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追溯了不干涉原则发展的国际法历史,剖析了不干涉原则的法律性质及其渊源,着重阐明了不干涉原则的法律适用。当下,不干涉原则面临着全球化、人权国际化的影响和挑战,《国际法论丛: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从实在国际法的角度做了分析和回应。本书区分了不干涉一般原则和国际组织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组织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不干涉一般原则适用于国家和国家之间、国家和其并未参加的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私人性质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在晚清传入中国,是历史大事,可以视作西潮东渐引发文化变迁的典型范例,影响深远,反映了西方文明渗透入中国思维的过程,更展示了中国传统“天下观”崩解的具体情况。全书以全球化的视野,探讨了晚清国际法传入中国,引起有识之士思考国际对策,从“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用夷变夏”的具体过程与思维变化,反映了东西方文明踫撞之时,遭受侵略压迫的中国,在被迫纳入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之时,是如何重新定位自身的文化秩序,在左冲右突、几乎可说是“困兽犹斗”的艰苦情况下,接受了西方国际法的挑战。同时也展示了所谓“国际公法”多面与多层次的复杂性,对于我们思考世界历史中不同文化进程的发展,有的启发作用。全书资料资料翔实、论证细密,是近年该领域研究中的一部力作。
本书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AEA)为主线,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对IAEA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结构及其在国际组织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通过对IAEA核保障制度、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核心制度的考察,阐述IAEA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实然作用。以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典型案例,剖析IAEA#I|关法律制度的作用与不足。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结合的角度,对IAEA的局限性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IAEA的应然角色予以展望。进而,从定义、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及调整对象等方面,考察了国际核能法的相关问题,阐明了IAEA在构建国际核能法中的作用。通过对中国参与IAEA活动的回顾,论述中国应该怎样由加入、了解IAEA到利用IAEA,来更好地解决中国面临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国际法案例研习》共分为12章,每章包括经过精心挑选的若干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来源丰富。除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案例之外,其余案例来自国际仲裁法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法庭,此外,还有一部分来自法庭的判决。2.内容丰富。按照国际法教材的内容,所选案例涉及国际法总则、分则,包括战争法的各个领域。3.时间跨度大。从1872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到2012年的“卢班加案”,所选案例囊括了近代和现代国际法发展各个时期的重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化是现代仲裁制度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更确切地说,是一组现象的总和。司法化现象存在于仲裁的各个环节,从管辖客体、主体,到程序原则和裁决制度。部分司法化现象可能是对国际商事仲裁"契约/司法"复合属性的合理确认与强化,因而产生积极效果,而另一部分司法化现象则可能是对该属性的背离,因而带来消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