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起了巨大变化的二十世纪,并没有任何动摇;刚好相反,人类在走入新世纪时,对于这样的一个大原则似乎有了全新的领悟,导航政府、管制革新、伙伴关系、第三条路,只是从不同角度描绘同一个愿景:让个人有更大的决定权,也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国家的管制从实体转移到程序后,自治的规模大幅扩张,管制的规模却未见减少,可以说是自治中有管制,寓自治于管制。公私法因为理念趋同而走向有机的组合,对于这两大领域的立法和释义学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纪交会之际,只见到处都是在翻修民法,台湾的财产法修正堪称大潮流下的小支流,但我们有没有正确掌握方向?这本书整理了作者的分析,整体财产法的趋势观察,大陆立法可以参考的台湾经验,公平法在行政和民事执行上的适当功能分配,侵权
人权研究是对未来的重要投资,其目的是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都受到重视和尊重的公正社会。人权研究不仅仅意味着谈论人权,更是为了激发人们对人权问题的理解和兴趣;传播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培养人与人之间本着谅解、和平、宽容、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和睦相处;赋予个人以力量,使每个人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增进并激励建立尊崇人权的执政理念;推进实现人权的制度化和制度的人权化;构建富含人权文化底蕴的和谐社会。本书主要阐述国际人权法领域专门问题,对国际人权法领域的一些专门概念、原理和制度进行专门探讨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入分析。本书资料丰富翔实,具有的前沿性和学术价值。
流火七月,烈日熔金,正值万物孕育已久的果实灼灼其华之时,我们的《私法研究》第五卷作为一份思想碰撞的札记与读者见面了。本卷私法研究仍将分别在民法典研究、私法专题、外国法评议、知识产权法以及书评五个专题栏目中和大家一起研究、探讨。在“民法典研究”中,本期内容都与民法典制定休戚相关。李中原博士的“16世纪到19世纪欧洲大陆民法学思潮的演进”一文,以16世纪到19世纪这一有特殊意义时期的民法学思潮作为考察对象,细致阐述了民法学思潮在欧洲大陆的演变过程。本文的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大陆法系一些主要的民法学派,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目前已存在多个版本的物权法草案,但是,学者们对于物权性质的保护机制和债权性质的保护机制应采取分离规范还是合一规范尚存在不同的见解。郑天锋先生与王伟先生在合著的“‘物权请求权’
《条约冲突基础问题研究》从探讨条约冲突的基本问题入手,分别讨论了条约冲突的一系列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冲突条款方法、后法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条约解释方法、国际合作方法、国际条约效力等级分析方法等等,并着力于构建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则体系,为深入研究条约冲突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
人权研究是对未来的重要投资,其目的是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都受到重视和尊重的公正社会。人权研究不仅仅意味着谈论人权,更是为了激发人们对人权问题的理解和兴趣;传播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培养人与人之间本着谅解、和平、宽容、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和睦相处;赋予个人以力量,使每个人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增进并激励建立尊崇人权的执政理念;推进实现人权的制度化和制度的人权化;构建富含人权文化底蕴的和谐社会。本书主要阐述国际人权法领域专门问题,对国际人权法领域的一些专门概念、原理和制度进行专门探讨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入分析。本书资料丰富翔实,具有的前沿性和学术价值。
本文以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的运用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共政策如何恰当运用存在的困惑,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开展的研究。文章首先抽象分析了“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所具有特征,而后从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管辖权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对公共政策的具体运用分别进行分析,综合对各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相关国际条约的背景分析、国际机构的研究成果分析、有关学者的理论分析等等,从纵向和横向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勾勒出大致的轮廓,限度地描述了公共政策这一以模糊性、不确定性为特征的概念。文章最后着重研究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共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前文研究的启示中提出了相应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以往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那著述家们的看法是正确的,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是正确的。他们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不仅可以对他们那个时代的罗马法作出的解释,而且对于现代私法来说亦复如此。的确,有止匕问题他们并没有考虑到,比如我们所说的妨害法;还有一些问题他们无法解释,例如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他们确立的那些基础性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私法的基础》是戈德雷教授继《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之后又一部民法哲学论著。作者完全打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樊篱,透彻地分析了西方法律中关于财产、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理论。作者提出,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仔在一种共同的原则,并月可以用这些原则解释卜述法律领域的历史和发展。这些潜在的原则可以成为一种共识。这些共识
公共秩序制度历史悠久、内容精深,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一般制度,在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学者、立法和司法以及国际条约广泛肯定。本书以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公共秩序的源流考量,一般问题,与相关概念比较,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等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从法律选择、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对公共秩序问题进行了理论层面的综合分析,使研究更加深入化和体系化;从立法与司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上分析了公共秩序的实践运用,具有实践价值;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拓展了一些新的研究内容,分析了我国公共秩序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立法乃至国际私法立法具有重要的
该书是冯迈伦教授在其1996年海牙国际法学院演讲的基础上增删而成,作者自谓为“半个世纪从事教学与研究的果实”。全书分为三个部分,部分是讨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存在理由,主要类型;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设计的政策考量;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的民事管辖权理论产生发展的历史。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基本原则和管辖权依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如国际民事管辖权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与一般管辖权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同意与协议管辖、推定管辖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禁诉令、不方便法院、平行诉讼规则。
作者从法律服务的实践理性出发,向读者介绍“一带一路”倡议的价值理念与生动实践。全书以问题为导向,概览相关国家与国际商事法律治理,探索“一带一路”建设在国际法治中的纠纷解决机制。重点介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互联网)及其“线上线下”对接与“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创新合作模式,推崇“化干戈为玉帛”的东方智慧,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服务的创新之作,也是对互联网国际商事调解的探索之作。
本文以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的运用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共政策如何恰当运用存在的困惑,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开展的研究。文章首先抽象分析了“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所具有特征,而后从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管辖权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对公共政策的具体运用分别进行分析,综合对各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相关国际条约的背景分析、国际机构的研究成果分析、有关学者的理论分析等等,从纵向和横向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勾勒出大致的轮廓,限度地描述了公共政策这一以模糊性、不确定性为特征的概念。文章最后着重研究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共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前文研究的启示中提出了相应
本书的基本理念是,国际私法是具有专门特色的学科,它既有特色理论内容,也颇有特色实践意义。主要是因为,其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法律制度特殊性是十分明显的,也就是说,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需要法律保障时。其法律适用、以及管辖权确立,甚至解决解决这类民商事案件的程序,都成为具有特殊显现。性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在法体系结构中,只有国际私法具有这样的法律功能,如表现在适用何国法的选择中,以最简要的系属公式寻找到准据法。国际私法最重要的价值目的也是在于通过法律适用进行争议救济,当然,也是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平等互易与发展。国际私法需要专门方法加以研究,在国际私法研究也很有必要对不同的问题侧面展开专有分析,并逐渐建立专有理论;而且这种研究与分
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以国际条约为主要渊源、国际组织为合作形式,用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它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又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内容。本书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国际法的角度,采用理论分析与综合比较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既从理论上揭示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体系、效力和社会基础,又从历史中再现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既从条约法的角度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体系结构、法律特征、造法技术,又从国际组织法方面研究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系统构成、宗旨职责、成员资格、组织结构和决策制度;
本书介绍了统一民商事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及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
本书分为五章,约计25万字。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联系;三是国际及其财产司法管辖免权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章为国际民事诉讼以管辖权之确定——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从三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一般而言,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传统依据,同时也发展了当事人协商,限度地接触等现代依据,然后选择若干能够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分别介绍了这些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个层面是从当代四个较在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入手展开的,这些条约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等管辖权依据的确定方面虽不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