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为研究生教材,力图符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按专题讲授,体系简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作者均学养深厚,术有专攻,保证了本书内容的专而深,详而精。全书语言流畅,表述准确到位,能给读者带来阅读乐趣。
本书作为研究生教材,力图符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按专题讲授,体系简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作者均学养深厚,术有专攻,保证了本书内容的专而深,详而精。全书语言流畅,表述准确到位,能给读者带来阅读乐趣。
本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主干课程“运动解剖学”的配套教学用书,在内容上紧扣课程的教学目标,把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帮助学生复习、巩固和自测已学习的知识和理论。全书共分为两大部分。部分共12章,每章包括“学习目标”、“学习重点”、“学习难点”、“知识要点”、“习题”和“参考答案”六个模块;第二部分为“综合”。在习题模块中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题型,并有参考答案,以便于学生加深理解、强化记忆、融会贯通运动解剖学知识。
本书有如下特点: 第一,内容全面。本书是迄今为止内容非常全面的一部介绍西方国家监狱制度及其理论和实践的著作,内容涉及了西方国家监狱制度及其理论与实践的几乎所有的方面。既有宏观管理体制方面的内容介绍,又有对具体制度的大量描述;既有对理论观点的阐述,又有对监狱实务的分析;既有对学说、制度的定性描述,又有反映实际状况的统计资料。可以说,本书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监狱制度和实践的很多层面,都进行了较好的论述。 第二,严谨准确。在这部书稿中,体现了作者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对于观点、学说的介绍,旁征博引,力求确切公允;对于制度、措施的描述,力求客观具体。凡是引用别人观点、统计数据等,都一一注明出处;对于术语的翻译和概念的界定,反复斟酌、择善而从,等等。以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写出的
对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秘密侦查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运用是相当普遍的。当然,由于政制、经济、文化以及司法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秘密侦查在立法模式、程序、步骤以及实施的策略与方法等方面既有共同点,又存在较大差异。为了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探寻秘密侦查的共同规律,总结和归纳秘密侦查的共同发展趋势,就必须对各国的秘密侦查进行比较研究。
特拉华州素以“公司天堂”闻名于世,特拉华州公司法在美国公司法领域地位无可替代。该州公司法之所以举足轻重,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内容全面:大部分公司法问题都能在其制定法和判例中找到答案,而其他州的法律在很多领域大都存在不确定性。其二,修订及时:州立法机构“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针对新问题,都会迅速反应,修改、补充相应内容,因而在立法修订方面,领先其他大部分州数年之多。其三,政策(policy)稳定:不经资深专家深思熟虑、认真研究,公司法不会有重大政策性变动。普通公司法是特拉华州成文公司法的最核心部分,研究公司法的著述,鲜有不提及该法者。普通公司法是特拉华法典第8编“公司”中的章(另外两章是“公司特许权税”和“专业服务公司”),涉及了除专业服务公司以外的普通公司的设立、运营、清算终止等方方面
澳门五大法典即:《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是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澳门地区法律本地化的体现。澳门法律特别是五大法典作为大中华法域中的重要一块,是值得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内地法律工作者加以重视和研究的!
为了给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组织立法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研究资料和立法实例,编者与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等组织课题组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体制和组织法进行了研究,并选译了相关行政组织法文本。这五个国家的政体有总统共和制、内阁共和制、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结构形式既有联邦制也有单一制,但都体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普遍奉行依法组织的原则。书中对各国的行政体制与组织法进行了概述,便于客观把握每个国家的总体状况和政府治理方式。
本书是将英美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简要但却全面地介绍给法律界,主要用于满足国际法、英美法和其他涉外法律教学的需要,同时也适用于法律实务界培训涉外律师进行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和国外法律比较研究。本书亦总结了作者在三年英美法教学的经验,特别针对法学院学生在学习英美案例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了一一解答。 阅读纯英文的英美法案例一直是中国法学院学生的难题、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屏障,也是涉外律师技能提升的瓶颈。本书作者以其在外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和法律英语教学心得撰写本书,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英美法案例的精髓和要领,读者理解和分析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案例,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理想效果。 所有可能成为阅读障碍的难点问题都配有中文注释 逐步剖析适用于每一个英美法案例的基本结构 全面介绍案例中常用的
本评注对法典条文的处理,主要在于对法典条文做出总体性的、和新兴的和实质性的论述和说明,特别是侧重于规范本身的意旨和目的,原则上不采取逐款、逐句的说明,在一个条文的评注篇幅上,同样不采取统一的原则,其实也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原则,因为每个法典条文之对于社会生活,并不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