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源远流长,深厚的传统和悠久的历史使它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变迁,伊斯兰法遭遇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显著冲击与挑战。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大转型,中东伊斯兰国家纷纷以不同形式引入和移植西方法律元素,走上了法律变革的道路,特别是20世纪的土耳其、埃及、伊朗、沙特阿拉伯这四个国家,成为中东伊斯兰国家法律变革的显著代表和缩影。本书深入剖析了这四个国家法律变革的历程,旨在提炼出这些国家法律变革的普遍性与独特性,进而揭示其中的规律,并探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
公司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形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司的演进中,逐步与法律结合起来,并且愈来愈紧密,公司的许多经验与法律的具体形式融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形式变成了一种法定形式,公司制度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则是确立这种形式,体现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 ?? ?? ??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我们在做起草公司法的工作时,曾为了能较我地了解国外的公司制度,借鉴有益的经验,组织翻译了美、德、英、法、日等国较新版本的公司法,并由法律出版社合编出版,当时翻译的目的除了立法的需要外,还适应了对外发展经济贸易和国内研究工作的需要。时经五年之后,研究外国公司法不仅仍然是立法工作的课题,而且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
本书在充分了解和认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乌克兰、白俄罗斯的政治、历史、文化、教育等基础上,选取了对于国家教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进行翻译和汇编,客观全面地反
现行《新西兰引渡法》于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之所以选择翻译这一文本,是因为:其一,这部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某些制度较为先进。这部法律共由十一部分组成,分别调整引渡合作的基本规则,从新西兰向一般国家和英联邦国家引渡的程序,从新西兰向澳大利亚等某些特定国家引渡的程序,新西兰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与引渡相关的搜查、扣押和证据规则,等等。在这些具体规定中,对于科学合理的部分,我们理应在理性辨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性的学习和借鉴。其二,从务实的一面看,当下我国很多外逃人员都选择潜藏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在“百名红通人员”中,就有闫永明、胡玉兴、蒋雷、陈兴铭、肖斌、宣秀英、程三昌、云健、虞泰年、孙燕、刘全洲等11人逃往新西兰或者以新西兰作为外逃的中转站,占“百名红通人员”的11%。从新西兰将这些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