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形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司的演进中,逐步与法律结合起来,并且愈来愈紧密,公司的许多经验与法律的具体形式融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形式变成了一种法定形式,公司制度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则是确立这种形式,体现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 ?? ?? ??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我们在做起草公司法的工作时,曾为了能较我地了解国外的公司制度,借鉴有益的经验,组织翻译了美、德、英、法、日等国较新版本的公司法,并由法律出版社合编出版,当时翻译的目的除了立法的需要外,还适应了对外发展经济贸易和国内研究工作的需要。时经五年之后,研究外国公司法不仅仍然是立法工作的课题,而且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
非洲,这一片美丽而神秘的土地,是最早诞生人类的地方,也是法律发展最富有特色的地区。一方面,非洲是最早形成法律的地方。早在公元前3500年前后,在非洲地埃及就已经出现了立法和司法活动。虽然,这些活动因古代埃及国家的灭亡而不得不中断,但其中的许多制度和原则变成了原住民的习惯而生存至今。由于非洲国家和民族众多,因而保存至今的各种习惯法也特别丰富繁多。另一方面,非洲是最早开始移植外国法并予以本土化的地方。自公元前6世纪,随着波斯、希腊、罗马、阿拉伯等入侵非洲,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持续影响非洲法的发展。尤其是进入近代之后,非洲成为了英、法、美、德西等殖民国家蚕食的对象,其法律体系,基本上也成为了英美法律和大陆法系的派生支系。在移植外国法的基础上,非洲法也获得了发展。此外,如同本书在各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