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介绍美国法的历史沿革。作者将美国法的发展分为:发现的时代、信仰的时代、忧虑的时代。作者深入阐述美国法每个时代的特征、形成原因,以简单的语言、诙谐的语气介绍了美国历史上法学家对每个时代的贡献以及他们的主要活动。作者虽未深入阐述自己深邃的法学思想,但作者对美国法的形成、发展,特别是其中逻辑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作者论述自己观点的素材来自于他擅长的领域商法,因此,本书对美国商法从不同角度略作阐述。
债法教科书最后一次是在16年前由莫里托(MOLITOR)编撰出版的(总论为第8版重印,分论为第7版重印,二者皆为1965年版)自此以后,在德国贝克图书出版公司推出的简明法学系列教科书中,作为民法以及整个法制核心的债法就再末出版了。本书正是为填补这一空白服务的。本书不是莫氏著述的继续,而是对债法进行的独立论述。在本书中笔者论述的重点放在现行规则的理由和目的以及现行规则的体系联系上。(这也是本书中有许多“概述”的原因。)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到认识这些事物不仅对于有意义并且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必要的,而且也可以使学习者免于被浩若烟海的细节所淹没。
《标准商事公司法》由全美律师协会商法部的公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是一部可供各州立法机构自由选择使用的公司法范本。1950年,公司法委员会公布《标准商事公司法》。之后,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对《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评论和修订工作,于1969年对《标准商事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最终于1984年完成了对《标准商事公司法》的全面修订。 目前翻译的美国标准公司法则是2002年的修改稿。
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价格回落,作为诸多衍生品基础的房地产信贷质量出现问题,在此基础上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在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之间进行跨业经营之后,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这桩美国金融大的破产案全面引爆了金融危机。两年之后,最困难的时期已成历史,但余波仍存,复苏缓慢而虚弱,金融业裁员阴云再次笼罩,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全球经济仍未走出二次探底之虞。 危机倒逼改革,再造势在必行。正如鼓励竞争的市场机制不可逆转,金融业精英再也无法阻挡监管者对他们忽视风险追求暴利的约束。2010 年7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生效。这是自20世纪3
本书属于导论。既然是导论,叙述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所选择”。这意味着本书不会也不可能全面地分析讨论西方法律思想。严格地来说,没有哪位学者可以全面地分析讨论,因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内容浩如烟海;即使是就其中一个领域,比如以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为标志的法律思想的对象,内容也是十分庞大的,几乎无法全面地分析、讨论。因此,选择既是明智的,也是无可奈何的。本书分析讨论学界一般认为的比较重要的西方法律思想,当然,主要是围绕法理学或说法律哲学而展开的法律思想。 作为导论,本书的另外一个企图在于,不仅讨论“说了什么”,而且讨论“为什么这样说”。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都能理解,知道了“为什么这样说”会是更有意思的、更有启发的、更为具有挑战性的;对于开拓研究、学习的思路也是更为有益的。这就如同看到一个人
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因此近年来,台湾地区法学界积极倡导实例之研究,俾将学理与事实配合,融会贯通,而期学以致用。同时,亦加强培养法律人的思考能力,达到举一反三之效果。余有鉴于此,特着手编著本书,以实例为基础,提出问题,逐一加以解说,俾阐释票据法上之各个基本观念与制度。进而对学理上及实务上争议之问题,就正反二说,加以比较,增补注引,附以私见,评其得失,俾资读者探求本源,比较参证之助。
《企业所有权论》部分的三章阐述了关于企业所有权的核心理论,以下的章节将运用这一理论框架来分析不同所有权形式在不同行业中发挥的作用。第二至第四部分中分析不同行业特点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内容是相互支持、循序渐进的。通过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观察同一企业形式不同行业中的表现,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长处和短处,这比单纯地研究某一种组织形式在某一个行业中的演变效果要好得多。所以,研究农业供应合作社以及合作制和共有制的公寓住宅可以为我们探讨雇员所有权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资本供给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而通过对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与批发供应合作社以及非营利机构和互助企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在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中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