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刑法的海外宣传介绍工作,将中国刑法介绍给世界,是增进中国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间交流的重要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刑法的翻译和对外宣介工作,根据2021年出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刑法特刊)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历次修改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对刑法文本进行编排,成立专门的英文翻译工作组,对刑法文本进行翻译。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九次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二十八次会议通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告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月日通过,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反腐败五大法律机制;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履约监督机制,对国际反腐败斗争和中国对外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包括我国有内的95个国家已签署该公约。 本书收录了文本及相关注释文件,以及公约起草所主要依据的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和一些区域性反腐败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995年5月10日
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进程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本翻译出版工作却一直没有做到紧随其后。法律法规的英文翻译出版工作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法律的英文译本是世界各国了解中国法律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增强中国法律透明度、让想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外资企业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环境的*保证.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好范本和涉外律师办理涉外业务的工具。 目前,市场上可用的法律英文译本图书不是比较分散,就是比较昂贵的精装本。为了让更多对法律英文有需要的人士有一套使用方便的工具书,我们编辑整理了本套“中国法律法规中英对照系列”丛书。本丛书共分七册出版,分别为《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法律法规》、《中国行政与劳动法律法规》、《中国公司企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英文)》主要内容包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停止使用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等。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1995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5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