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史》第一卷叙述的重心是先秦时期儒、道、墨、法四家的法理学。在先秦诸子中,韩非的法理学既可以代表先秦法家法理学的终点,又可以代表整个先秦时期中国法理学的终点。以先秦诸子的法理学为基点向上追溯,可以发现,早期中国还存在一个更加古老的法理传统,那就是商末周初之际由吕尚和周公分别代表的法理传统。不唯如此,中国法理学的早期历史还可以追溯至尧舜禹时代的皋陶,皋陶的法理学堪称中国法理学史的起点。因而,第一卷实为从皋陶到韩非的中国法理学史。 《中国法理学史》第二卷主要叙述从汉至清的中国法理学史,始于贾谊,终于戴震。在此两千年间,中国法理学经历了蜿蜒曲折的变迁:从汉代儒家主导的法理学转向魏晋时期儒道合流的法理学,再从隋唐时期拒佛、辟道、兴儒的法理学变为宋明时期儒道佛合流的法理学,最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公布实施。《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对司法解释进行逐条释义,明确阐述规范目的及内容,能够使读者全面理解和把握《规定》精神,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解释》的QUAN WEI 解读。
《和适用与解读》主要内容简介: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决定书(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决定书(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决定书(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复函(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决定书(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等。
《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和现行的法律制度,运用整体主义、社群主义以及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思维方法,对经济法、经济行为、国家干预、实质正义、社会本位、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责任等经济法基本范畴进行了系统性研究,目的是弥补经济法范畴化的不足,为经济法学的构建提供必要和恒定的支撑点,并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