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民事再审程序原理精要与适用》对民事再审程序原理与实务适用中的所有重要问题作了细致的梳理,对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再审制度以及近来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条文意旨、实践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和典型判例进行了深度解读与剖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对全面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从逻辑上理顺了三大赔偿原则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内在联系和顺序,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数额等具体确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了细化、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概言之,对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从理论上、方法上、司法政策上进行了系统、全面、全方位的论证分析,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保持了研究路径与问题导向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