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100个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共分10级281条,是一种列举式法规性文件,比较简明扼要,其缺点是制定的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把比较常见的人身意外伤害残疾都包括进去,对一些比较少见和复杂的人身伤害残疾更是没有列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在撰写的时候以新制定的《标准》为主线,紧密结合《标准》的赔付原则,对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赔付中遇到的相关复杂问题与新情况,作了阐述研究性的外延性扩大解释,使该书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该书的作者庄洪胜是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近十几年间编写了12部人身保险方面的专业著作,对人身保险伤害理赔及骗赔对策有的研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中的一种参考工具书,也可以供全国各保险公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特点是它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立足于解决调研中提出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人们形成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采取“积极引入,慎重适用”的共识。“积极引入”已经在《公司法》修订中解决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慎重适用”?无疑,“慎重适用”绝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如该书论述中那样,妥当地解决适用中的问题。从美国在判例创设“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开始,它就具有在个案中解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个案考察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个传统。
《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于2005年初次出版,《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融合了外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中国信托法的实践,资料翔实,研究深入,是信托法研究的书目之一。同时,《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也被一些政法院校作为研究生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时隔十年,作者何宝玉再次精细地梳理信托法的学术成果,总结了信托法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对《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相信对信托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信托法的修改完善都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本书作为票据法研究的重要著作,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突出的特点:,囊括在先成果,兼顾各家见解,其引述他们著作之多、注释诠解缘起之详,可谓仅见;第二,理论阐发精深,实证分析独到,对票据法理论所有独特见解,而在理论阐述的同时,亦多辅以典型判例详加解说,融理论与实务于一体。
《实用型法律实务指南:零售商供应商法律关系解密》主要研究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用型法律实务指南:零售商供应商法律关系解密》共分4个部分:部分讲述商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可能隐藏的潜在纠纷等进行了重点阐述;第二部分讲述零供纠纷的诉讼,对证据材料的要求、费用的认定等诉讼焦点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第三部分选取了典型案例,并做了剖析;第四部分陈列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传统上基于法律特征对公司法、信托法与合伙法进行个别研究的进路有别,本书从法经济学、比较法与历史的视角来研究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从公司、商事信托与合伙企业的共性出发,本书通过对不同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进行比较分析,考察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透彻地解释了商事组织法律形式的本质与特征。
在我国新企业法人破产法出台前夕,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纳入立法,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时过境迁,立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搁置使得我们有机会再次冷静地反思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中国能否将之纳入立法?如何构建?对这三个基本问题的解答,构成了本书研究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线索。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传统的中国讨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颇有纸上谈兵的嫌疑。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是否真的那么遥远吗?个人破产的遥远,也许有如古罗马将破产债务人的尸体予以瓜分的典故,有如中世纪意大利商人被砸烂长椅的传说。然而,个人破产的迫切,几乎就是中国无数房奴足下的一方土地,就是刷卡成瘾的新新一族手中厚厚的账单。个人破产的规模可以小到不能清偿约三千元人民币的俄罗斯公民就可以申请破产;然而,个人破
与传统上基于法律特征对公司法、信托法与合伙法进行个别研究的进路有别,本书从法经济学、比较法与历史的视角来研究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从公司、商事信托与合伙企业的共性出发,本书通过对不同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进行比较分析,考察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透彻地解释了商事组织法律形式的本质与特征。
《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通过对重整过程中控制权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在重整制度中的配置分析,提出以下观点: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以控制权框架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是《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所作出的重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