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分析探讨了理论上南极条约体系的部分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 本书的研究基于对这种可能性的假设,通过对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相关理论学说的研究,分析了条约规则转化为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的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阻碍,并描述了这一转化的过程; 以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南极无核化、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这五项重要规则为例,通过对各国南极相关立法或行政实践的归纳梳理,从实证分析中寻找前述理论假设的支持性证据,结合理论与实践论证南极条约体系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过程和趋势,以南极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变化实例丰富习惯国际法理论议题的研究。
历史上,“自决”的概念很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启蒙运动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自决原则通过《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纲领性文件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成为非殖民化运动的法理支柱,取得了在习惯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发展到今天,已经在程度上突破了传统非殖民化的语境,尤其是学界关于“内部自决权”的争议,已然对现行的国际法体系构成了新的挑战。 《当代国际法上自决权的新发展》将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的前提下,从国际法以及国际人权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出发,回顾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发展轨迹,并重点对国际法学人们围绕“后非殖民化时代”自决权的探讨与博弈进行批判性的分析。
本书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是尝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运用在能源安全领域所作的学术创新。它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源转型革命的新型空间政治历史背景,从法哲学本体论层面展开价值论—关系论—方法论范畴思辨,在法理学应用论层面设计出“能源合作环境—能源投资—能源货物贸易—能源服务贸易—能源通道安全”多维一体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并慎重探讨了与沿线国家进行能源合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及防范与完善之道。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和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特别是由于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关联性,使得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更具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当前正在实施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正是《巴黎协定》,而在《巴黎协定》中最新创设的遵约机制无疑是促进、便利和监督各国碳减排的重要制度规则。故而,深入参与、理解和履行《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相关规则,将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行动,确保我们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符合《巴黎协定》法律义务的关键。而正基于此,本书深入分析和研究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相关规则,以期为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以及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和法律政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