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进行了历时两年零六个月的“世纪大审判”。来自同盟国11国的法官组成远东靠前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 历经818次开庭,法庭证实了日本甲级战犯所犯罪行罄竹难书:在日本靠前利用新闻检查制度、警察镇压体制向人民宣传对外扩张计划,大力推行军国主义政策;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扶植“伪满”、发动“卢沟桥事变”、制造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等;积极建立轴心国同盟;侵略东南亚诸国;偷袭珍珠港…… 东京审判本身面临哪些法律困境与挑战? 审判团如何服辩护方基于英美诉讼程序规则实施的拖延策略? 能否对发动战争的领导、策划和实施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 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法律较量。余先予、何勤华、蔡东丽编著的《东京审判(正义与
元明清时期是傣族历史上被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体系中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傣族社会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傣族土司制度;傣族社会政治身份、性别、经济地位和宗教(佛教)等级制度;傣族刑事、军事法律制度;傣族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傣族纠纷解决制度等。由于傣族社会生产力发展导致傣族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的政治统治和加之外来文化(包括汉文化、东南亚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佛教文化等)的影响,傣族法律制度的结构、内容和法律精神以及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现代安谧的世界中,现代人不再与疯人交流。一方面,有理性的人让医生去对付疯癫,从而认可了只能透过疾病的抽象普遍性所建立的关系;另一方面,疯癫的人也只能透过同样抽象的理性与社会交流。这种理性就秩序、对肉体和道德的约束,群体的无形压力以及整齐划一的要求。共同语言根本不存在,或者说不再有共同语言了。18世纪末,疯癫被确定为一种精神疾病。这表明了一种对话的破裂,确定了早已存在的分离,并最终抛弃了疯癫与理性用以交流的一切没有固定句法、期期艾艾、支离破碎的语词。学的语言是关于疯癫的理性独白。它仅仅是基于这种沉默才建立起来的。 隐藏在理性的语言背后的这种对峙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不是遵循理性的纵向发展历程,而是试图追溯那种使欧洲文化与此同时算做欧洲文化的东西相对照的不变分界,并用其自身的错乱来
本书为《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系列图书之一 ,1933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分为九章,从宇宙现象及其法则以及社会生活的方面切入题目,进而分别论述了院士社会时代、原始国家时代、封建制度时代、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律现象,提出了以社会生活为根据的法律观。
《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由张勤所著,本书依据辽宁省档案馆馆藏的珍贵司法档案,以奉天省为例探讨二十世纪前三十年民事司法领域所发生的变革。对这些变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院组织、民事程序、法律职业、实体法、基层调解等领域。奉天是清末“新政”期间少数首先推行近代司法改革的省份之一,民国初期在奉系军阀张作霖的统治下,司法改革继续被推行开来。这种军阀政治中所包容的司法改革以及所体现的法律现代性,是各种力量和势力不断碰撞、博弈的结果,这些力量和势力包括了地方精英、民族主义、共和思想等等。《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的主要研究发现有:一是法院系统和调解机制的官僚化趋势;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化;三是习惯在司法实践中被“发现”和现代化;四是在离婚诉讼领域,男女
《清朝对外贸易法制研究--十七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中叶》内容介绍:清朝没有以对外贸易法或海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规范与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但《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各部院则例、皇帝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敕诏谕旨和经过皇帝御批的对外贸易章程规条等法律文献中具有非常丰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的内容,各种法律文献之间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中被锤炼成为一个主旨、立意和原则清晰的法规体系。 清朝建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在中央政府所设立的礼部、户部、兵部、理藩院均有一部分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在户部之下设立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和征收关税的海关,海关监督由户部提名经皇帝批准,同时也接受地方督抚的监督甚至直接由督抚兼管。清朝政府坚持传统的朝贡体系,使
曹全来所著的《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是部以六法为线索、系统梳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专著型教科书。本书按照现代法学部门法知识体系和比较法律史学方法,对发生于中国清末、*南京政府、北京政府、国民政府近半个世纪的法制变革过程,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和阐释。本书着重围绕形成于近代中国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所包含各部门法的立法沿革、传统特点及其发展成就等,比较深入地探讨了我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问题,全面回顾了近代中国在“国际化”与“本土化”双重目标指引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复杂历程。“以法律的眼光对待法律问题”的学术立场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的法史学方法,是本书两个鲜明的特点。《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资料详实,体系严整,方法新颖,视角独特,是近年来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近代法制史和法
《尚书》是五经中政治、法律内容最丰富的一部,对历代封建王朝的理政治国有重要影响。但《尚书》文字简古深奥,前人注解纷繁,一般读者阅读时不无困难。作者选择了《尚书》中法律内容最集中的14篇加以注解、翻译和评析,以期能化古为今,由近知远。 张紫葛、高绍先编著的《尚书法学内容译注》所选14篇,以形式言,有君王诰令、名臣嘉言、史事纪实、成文法典;从内容言,涉及治国理念、反腐惩贪、军事征讨、刑事审判、人才选拔和移民、戒酒等,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承前启后谓之传,总揽四方谓之统。《尚书》嘉言,垂久传远,不因朝代更替而损其光辉;却因历史磨练而增其价值。 《尚书法学内容译注》不仅对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起到引导、帮助的作用,对专攻中国法律史、文化史的研究者也提供重要的参考。
张雷*的《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围绕法律史学、法律史家群体与法制近代化三大核心因素,用法社会史学的视野。论述了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科产生的社会背景、发展路径及阶段性特点,剖析了学派特色及对法律史学的贡献,揭示了法律史学理论与方法的创获,对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演进趋势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阐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书系统论述了中国古代法理在我国文字学上之意义,在我国思想史上之地位,阐述了其对我国封建法制制定的影响,分析了法的功效及法理学不昌之原因,并把古代法家关于法的观念及解释罗列出来,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即便是初学法律之人也可轻松阅读,是不可多得的通俗型法律图书,具较高出版价值。
宗教立法是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统称。本书以跨学科的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清代中国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形式、立法进程,及其对宗教行为、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有清二百余年,中国中央政府以解决西部政治统一与民族问题为根本目的,逐渐确立起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因势利导和循序渐进的三个基本指导原则和丰富的法律形式。对藏传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为契机而逐渐展开,形成了以《喇嘛事例》为标志和中心的较为完善的核心法律规范体系,确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贡、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对伊斯兰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谕旨为主要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重要补充;之后,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总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西部地区政治稳定为首要原则,以藏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