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地区),渎职罪属于较早的刑事立法范畴,不同国家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各具特色,且都面临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的问题。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等九章在原刑法第八章的基础上进行了增订、补充,将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的有关规定吸纳进来,使其内容大为充实。但不足的是,罪名过于零散,缺乏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而在理论上有待更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在对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的有关理论进行探讨与研究的同时,尽可能地收集了大陆以外地区及国外(地区)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对渎职罪的概念、立法例、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处罚以及具代表性的个罪做了一些探讨,从完善我国渎职罪立法的角度出发,对中外(地区)刑法中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有所借鉴。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
本书在综合分析反职务犯罪与提高执政能力的互动依存关系中,从立法到司法、从刑事法学到法律社会学、从惩治犯罪到源头预防、从现象描述到对策设定等,对反职务犯罪进行了跨学科的探讨和全方位的研究,立体式地透视了“权”与“法”长期较量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运用超前性的思维提出综合治理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全书分六部分:“时务论”开篇指出反职务犯罪的任务与对策因时而变,主张用前瞻性的视野去研究和应对,“立法论”主张创新立法以适应反职务犯罪的时务要求和便于司法操作,“方略论”认为实现反职务犯罪法律的能和价值,务必依靠科学的方法、智慧的谋略和高超的艺术;“科技论”强调科技强侦,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向“高职位、高智能、高科技”发展的趋势;“实务论”提出全面强化司法功能及时有效地惩治职务犯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渎职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内容。
本书是预防职务犯罪丛书中的一册,书中内容翔实,分析透彻,观点准确,深入浅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界定出罪名之间的法律界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介,帮助读者理解条文,把握法理,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对罪与非罪作出准确判断。
本书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和司法实际,对职务犯罪的一般原理、具体职务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查处职务犯罪的特殊法律程序进行了全面研究,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既全面研究刑法中所有职务犯罪又侧重于探讨认定、查处职务犯罪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有理论性、实务操作性及资料性,力求对查处、认定职务犯罪,促进职务犯罪研究的深化有所裨益。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渎职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内容。
本书以控制论为研究工具,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社会学、法治学、犯罪学、心理学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控制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思考。作者指出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力的异化,实施职务犯罪控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并提炼出职务犯罪控制的概念及所具有的主体国家性、动作制权性、手段系统性、发展阶段性和依据法制性的特征。根据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提出应侧重从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两方面研究导致职务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作者结合古今中外控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归纳了中国古代控制职务犯罪的五种方式,总结了应从中吸取的四个方面的教训,分析了世界各国(地区)控制职务犯罪的六种模式。在以上论述、归纳的基础上,强调指出应从预防控制、制度规范、控制、道德文化控制和司法惩治四个方面构建我国职务犯罪控制体系。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内容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