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的犯罪问题增加的原因是复杂的。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犯罪也都有各自的特点。犯罪社会学理论就是研究者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犯罪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本书从社会学视野,在对犯罪社会学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犯罪问题的关键概念和理论框架,对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对犯罪问题的影响进行研究,加深我们对社会转型期的犯罪问题的认识。本书对巨大变迁中的社会犯罪进行研究,思考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希望能为认识和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提供思路,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所努力追求的目标,转型期的犯罪问题研究将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本教程在体系内容上遵循侦查理论与实践基本脉络结构展开,可作为初学者学习侦查学的入门指南,了解侦查基础理论,熟悉侦查基本步骤,学习现场勘查的任务与方法,领略侦查策略与措施的风采,掌握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 本课程也可作为侦查实战人员提高理论素养的读物,集中展现了完整的侦查理论与侦查方法、对策,为深入理论学习与实践需要奠定基础。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其的一些犯罪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本书法学界,首次就聚众犯罪的基本问题和若干常的聚众犯罪进行了系统研究。首先,本书简要介绍与众犯罪相关的群体事件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探讨置聚众犯罪事件的策略和原则;通过论述聚众犯罪概念、特征、分类、客观方面等,对聚众犯罪进行比研究,明确了聚众犯罪的范围;深入分析了聚众犯罪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停止形态及转化犯等理论问题重点论证了聚众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转化犯中的名确定、罪过形式、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民事赔偿、首等疑难实务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本就常见的聚众犯罪类型进行细致全面地分析和论证详细研究了这些具体个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重,对其中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为司法实践部门处理众犯罪提供了可
《非犯罪化研究》是一部对刑事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中的非犯罪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刑法学著作。通过概念界定、比较分析等方法,建构非犯罪化基本理论,不仅为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有效地弥补我国法学界对非犯罪化研究不足的缺憾,且对于学界转变刑法发展观也有助益。本书由贾学胜编著。
犯罪原因的探讨一直为学界所重视,工以此为中心形成各派学说。然而综观犯罪原因的探讨,基本可划归两类:一类是侧重犯罪近因的研究,力求解释直接引起犯罪的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的因素理论;一类是侧重于理论上的抽象,从宏观上把握犯罪原因作用机制的系统论的犯罪原因论。事实上,犯罪产生原因的探讨既要关注制约整体犯罪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也必须重视引起具体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是人类社会的痼疾,它不仅腐蚀社会的肌体,而且严重侵犯人权。本书作者侧重犯罪原因的研究,力求解释犯罪因素理论,在把握犯罪原因作用机制系统论的犯罪原因上,通过对犯罪现象、犯罪类型的分析、提出了“犯罪原因一体论”的观点,将触发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探讨与特定类型犯罪相结合,从确定犯罪预防体系的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三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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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中,还是保持了原书的篇章结构和主要特点,同时重点对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等章节作了修订。第九章原为偷越国(边)境犯罪心理,现将该章内容加以拓展,并将章标题改为流动型犯罪心理,这是因为,偷越国(边)境犯罪只是流动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流动型犯罪是当前。也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一种突出的犯罪形态,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实践中加强应对。第十二、十三、十四章的修订,使得全书的体例更趋统一和科学,同时,修订者也注意到,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样式,是需要学术界加以认真研究的,而其中的重点又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对此,本书的修订者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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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德日不作为共犯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不作为共犯理论。在总论篇中,重点论述了关于不作为共犯的基础理论,并以保障人地位为基准,根据不作为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所发挥作用的强弱确定了不作为共犯与正犯的区分标准。在各论篇中,分为不作为共犯的基本形态和特殊形态。在基本形态中着重论述了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的可能性和不作为帮助犯与正犯的区别。在不作为共犯的特殊形态中论述了不作为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同时对不作为的教唆犯给予了限制性的肯定。
危害人类罪(CrimesagainstHumanity),也被翻译为违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反人道罪或反人类罪,是一种法上的罪行,但更是国际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敌视人类、敌视人类生活、敌视人类生命的严重罪行,是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7条,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由此可知,危害人类罪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国际犯罪,而是侵犯人类基本权利,危害国际社会的一类罪行。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详细地研讨了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其理论功能;构成要件与违法及道义责任的关系;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构成要件与行为;构成要件与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以及构成要件与共犯、罪数;作为刑事诉讼的指导形象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和公诉事实及诉讼原因;构成要件与证据;构成要件与上诉审的结构等问题。提出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使所有构成要件都满足,这是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行为的违法性,其阻却性只阻却其可罚性;行为人的道义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的,从道义上非难其所实施的行为的规范性判断;未遂犯与共犯是修正构成要件的一般形式;罪数应当以构成要件的充足为标准来决定;诉讼法方面所谓的“应当成立犯罪的事实”必须理解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