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录民法典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等, 内容全面。 2. 收录民法典标准文本, 并附有 条文主旨 , 方便读者根据需要迅速找到相关条文。 3. 全文收录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未修改可继续适用的司法解释、新制定的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清理修改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文件的新修改之处均在正文中以黑体字标示, 突出变化, 强调学习重点。 4. 全面汇编司法实践中可参照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 5. 精心收录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整理典型意义或裁判要旨, 充分呈现民法典的重要作用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6. 赠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指导性案例全文及典型案例全文电子文件, 扫描 编辑说明 页二维码即可获取。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本书首先分析了民事诉讼标的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以及新旧诉讼标的的异同和不足,然后援引了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民事诉讼标的判定过程中涉及的典型案例,以及上述国家和地区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所下的定义和范围的考察,又考察了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标的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定,从而条理清晰的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标的适用的边界和定义。本书从协调 诉讼的经济 和 诉讼的安定 这一对矛盾出发,论证由法官阐明权要素和程序保障权要素构成的民事诉讼请求新理论 相对民事诉讼请求说。同时,说明该理论下的相关体系调整。全书的研究目标*终指向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法官阐明权下的*化民事诉讼请求范围;(2)民事诉讼请求的柔性裁判界限;(3)民事诉讼请求的刚性裁判界限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 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 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
本书把司法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模型放到司法回应社会之“诉求—回应”的互动关系性视角下加以审视,并且以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理论架构和优化路径作为思考的两个基点,同时以司法的社会回应性与司法的自治性之关系处理为中心线索,贯穿全书,试图建构出司法回应社会的基本理论架构,并以此为分析框架,从宏观层面和微观个案来深描出司法回应社会的现实样态。进而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境遇进行总体性反思,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思路与完善路径。总体而言,基本结构包括:先从宏观应然的视角抽象概括司法回应社会的分析框架和理论架构,再从不同的维度和侧面对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现实样态和实践开展进行讨论,最后对中国司法回应社会进行总结和完善。
......
本书系对《民法典》诉讼时效与期间制度的评注,内容覆盖《民法典》第188条至第204条。本书在明确时效期间之于民事法律制度的普遍意义的基础上,对每个条文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评注。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对司法实践涉及时效期间适用的裁判进行类型化整理,抽取先例、形成典型,清楚地呈现每个条文实践适用的全貌;第二,考察每个条文的立法史,并适当进行横向的法律比较,厘清规范适用的全部要点,并对学理争议问题进行必要的展开、评释;第三,在借助法教义学方法澄清条文内涵的同时,发现并填补法律规范漏洞,完善我国时效制度规范体系。 本书旨在成为法官及律师办案的实用手册,法学理论研究的工具书,民法研习者的教辅资料。
本书全面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文件,对重点法律加注条旨,对主要法律条文进行注释,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而来。收录了数件典型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并点出适用要点。
随着全球社会信息化转型的深入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一项崭新的客体进入法律的视野。在私法领域,《俄罗斯民法典》28条明确规定,信息是和物、智力成果相并列的客体。信息的法律性质比其他任何一种客体都复杂,个人信息为人格权客体,中国应在制定人格权法时,将个人信息权明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和姓名权、隐私权等并列,待时机成熟再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财产是财产权的新客体,在信息财产立法之前,应准用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信息财产权、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大陆法系财产法的组成部分。信息作为一项崭新的客体,在人格权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具体人格权制度,在财产权领域完善了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是民法因应信息社会而获得自身发展的重要内因。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
本书为一集体创作,其目的即在可集思广益,冀盼能藉此求其,同时亦可提供博士研究班研究生深入作专题研究与学习写作之机会。本书分为四大部分,部为总论,侧重理论探讨及“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与行政程序之介绍;第二部为独占、结合与联合行为,系规范自由竞争秩序(反托拉斯法);第三部为不公平竞争(即不正竞争防止法);第四部为法律责任。读者使用本书,可依特别之需要,分章阅读,即可获知公平交易法之部分理论及各个条文之意义、实务见解,解决特定问题之疑虑,当然,读者亦可从头至尾依序阅读,建立对公平交易法全盘性之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