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原版为2011年出版,是对当时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此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背景依据、相关原理四个方面就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所进行的全面阐释。因现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面修改,原书中的内容亟待修正以满足读者学习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现实需要。《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即在原版基础上,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对原版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采取注释的方式对法律修正而司法解释未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本书立足担保法原理,对我国动产担保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力求提纲挈领地把握动产担保的制度精髓和体系逻辑。除对动产担保的整体概况、动产质押、留置制度等予以必要介绍外,本书结合笔者从事动产担保登记工作的经验,重点研究了动产抵押和知识产权、股权、票据、仓单、存单等具体权利质押类型及其登记制度,亦可供具有一定担保法基础的读者特别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进一步深入、系统学习和研讨动产担保制度之用。为方便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书后附有动产担保登记常用法律制度。
这是一部让人爱不释手的信托法著作,对信托法这一艰深的法律领域来说,《信托法导论》可以帮助读者获得对它更好的理解。对于读者来说,《信托法导论》提供了广泛但简明且富有启发意义的指引。《信托法导论》除了为读者提供准确而清晰的法律导引,同时也对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为读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指引。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救济性推定信托、家族信托等,作者展示了相当精彩的阐述。对于英国信托法的全新发展,尤其是有关《2006年慈善法》以及近年判例法与学术研究的发展,作者也进行了评述。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的前提条件,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运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对信用的需求迅速增加,融资担保行业方兴未艾。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担保机构运营不规范等问题频发,担保机构发展整体上良莠不齐。因此,完善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水平,对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降低金融行业风险隐患,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持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作者借助效力于担保机构的实践和经验,对融资担保做了系统、翔实的分析。以发展的视角,针对实务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式深入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对我国融资担保法律实物的整体构想和微观操作性建议。本书版一经发行,即受到了广泛好评,售罄。由于最近一年发挥和政策环境发生了变化,作者本着补偏救弊的原则,
担保法横跨传统民法中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法域,是我国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对融资的大量需求,直接导致了担保制度的大量运用,由此引发的担保争议也日渐增多,但制度供给的不足以及制度设计中的偏差,给实务家们带来了很大的空间,但也影响到了担保法制的统一。本书以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为对象,着眼于解释论视野下的担保法律制度,置重于我国担保法制的司法实践,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亦作阐发,可供大专院校师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律师等实务家参考。每章都配有导读,概述本章的主旨和内容。主文中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章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引用资料、案例或事例,用以说明重要的法律问题。开设“争点讨论”、“实务导引”与“案例点评”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