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僵尸企业强制清算实践经验总结为基础,注重将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将纷繁复杂的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个环节一一阐述,对僵尸企业强制出清各阶段依据、操作方式、管理人职责、文书样式等进行梳理,对重点难点问题探讨研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参考性的实务操作指引。此外,鉴于强制清算法律法规依据较少,本书精心汇编强制清算相关的各地市政策性文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本书适合从事破产法律实务的律师、审计评估及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破产法及相关政策的学者、高校学生、政府工作人员、企业法务人员等阅读,既可作为操作指引,也可作为研究、学习资料。
亮点一: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亮点二: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亮点三: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规范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有14章226条,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书是市面上 片区开发 的著作。本书共分为基础篇与实操篇,涉及包括片区开发在内的如: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城市更新、政府债务风险、政府购买服务、ABO模式、投资人 EPC模式等各个维度。内容紧紧围绕我国片区开发相关的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从片区开发的理论知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政府债务风险防范要求、实务问题及合规要点总结、实操意见和建议等多个方面,总结片区开发的基础理论知识点;分析片区开发存在的问题及难点;解析片区开发的热点及关键点;指出片区开发的思路及重点,具有全面的政策理论支撑及较强的实操指引作用。尤其是文中的 双十一 即: 十一 个片区开发热点问题的专题探讨和 十一 个片区开发实操建议,相信这些都将会给参与片区开发业务的各行各业的机构和人员解疑答惑,指明方向,提供思路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法规, 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采用大字形式,方便读者阅读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全责征收,涉及行政权转移、分配、确立和规范,也涉及各机构的事务性管理分工,以及社会成员观念的更新和转变。在法律、制度和政策衔接过程中,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导致涉社会保险费信访、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增多。在 社保税征 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形势下,税务部门执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标准,司法部门在裁判尺度和原则的把握上亦容易出现分歧。 为了有助于社会及相关主体探索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政争议产生、解决的一般规律,作者凭借担任多家税务机关法律顾问,办理大量 社保税征 行政争议案件实践经验,撰写本书。作者以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程序环节为主线,针对职权、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监督、强制、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可能产生的争议、风险进行
本单行本收录了《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 对比2004年的《试行办法》,本次《企业年金办法》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 (1)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2)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 (3)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4)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 (5)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 (6)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7)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
本书以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法治变革为背景,分析高风险混业经营行为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我国现有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的梳理,剖析对混业经营活动进行隐性规范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从混业经营行为法律限制的制度定位、限制性条件、法律限制的责任承担三方面构建显性化、体系化的混业经营行为法律限制规范体系,推动我国混业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混业经营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当将利益平衡作为基本准则,这既是缘于反垄断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涉及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实践表明,这种利益平衡是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无法回避的。反垄断法利益平衡的对象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及其相互间直接利益冲突和深层利益冲突等。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在运用反垄断法对标注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协调之前,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利益冲突的影响因素,探寻合理的进路和针对性较强的方案,还应当遵循对不同利益区别对待、注重反垄断法一般规则的有效运用和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的思路。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基本路径是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运用,重要路径是反垄断法程序机制的运用。
本书主要内容是针对跨境腐败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包含追逃、追赃、追诉在内的全方位国际合作反腐败战略。该书从新的研究视角对日本、新加坡等国跨境反腐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意义,国内目前很少采用域外法比较的方法来研究跨境反腐问题。同时通过对俄罗斯、新西兰、美国、阿联酋、新加坡等国*手资料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跨境反腐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