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论述涉及民事执行的各个主要方面,作者对民事执行的概念、目的、价值、功能以及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执行机关、执行救济、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其中既有现象的描写,也有理性的思考,既有对现行制度的透析,又有与外国制度的分析比较,既有宏观的立论,又有微观的求证。应该说,从如此全面的视角分析比较民事执行的基本理论问题,目前尚不多见。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资料翔实,集近年外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之大战。第三,论述全面,论证充分。第四,敢于创新,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本书内容简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属于“建构理性主义”的范畴,应当遵行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本书从“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现代诉讼观(或二元诉讼观)”的角度,试图准确而系统地阐释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权论、标的论、安定论、关系论、行为论和既判力论等基础理论,努力赋予其可适用的品性,旨在消除“从程序到程序”式的研究所产生的局限,从而建构体系化的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及程序制度。
本书以讲座的形式系统、详尽地讲解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制度,几乎囊括了审判监督实务中的问题。具有以下特点:(一)强调立法本意,紧紧围绕法律条文展开论述;(二)比对新法与旧法异同,客观、理性评价修改内容;(三)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四)注意实务应对,依法解答申请再审和再审中的疑难问题。与一般民事诉讼法教材不同的是,本书的亮点在于其新颖性和实用性,详细展示了审判监督程序各项规定的立法背景、渊源变迁、论争过程、适用难点等方面的一手资料和研究成果,首次公开了多个典型疑难案例和相关调研素材,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价值。
本书对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之中,在研究方法的掌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要真正实现“思维的跳跃”,研究者就不能满足于简单的“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的具体分析,而应尽力找出那些具有理论辐射力的变量因素,使之对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具有较为普遍的解释力。比如说在刑事程序法失灵问题的分析中,假如我们能够找到一条足以对各种程序规避问题都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线索”,并使得程序规避问题与该项理论线索之间的因果联系得到充分的阐释,那么,所谓的“因果律”其实也就不难推导出来了,研究者的理论贡献也就随之而得到了确立。 以上就是笔者对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所做的一些总结,也是对本书的研究脉络所概括的一些提要。本书的写作历经了三年之久,几乎所有各章的精华部分都在《
本书收录了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常见的169个罪名的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截至2007年8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一书是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学术专著。全书共八章,系统阐述了有关证据种类的思考,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标准等。
在海事仲裁中,伦敦海事仲裁的性、其制度的先进性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伦敦之所以能成为重要的海事仲裁中心,长期雄踞国际海事仲裁业的霸主地位,当然有其历史的地理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则是由于伦敦拥有十分健全和完备的海事仲裁制度。伦敦海事仲裁制度不仅对英国仲裁立法,而且对国际海事仲裁制度亦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与作为同行的伦敦海事仲裁相比,我国的海事仲裁业还相当落后,海事仲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不断推动我国仲裁制度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伦敦海事仲裁制度无疑能为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进而为实现我国海事仲裁业及海运业在新世纪的崛起和腾飞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书以英国仲裁法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为主线,运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从理论
行为法学是行为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要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人类行为规律。侦查行为是一种与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行为。本书主要介绍了侦查行为价值、侦查行为效益、侦查行为的原则、侦查行为运行的诉讼力及效力、侦查行为的种类、侦查行为的宏观结构等内容。
本书内容简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属于“建构理性主义”的范畴,应当遵行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本书从“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现代诉讼观(或二元诉讼观)”的角度,试图准确而系统地阐释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权论、标的论、安定论、关系论、行为论和既判力论等基础理论,努力赋予其可适用的品性,旨在消除“从程序到程序”式的研究所产生的局限,从而建构体系化的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及程序制度。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一个完整的司法权形态包含着纠纷、法官和程序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可以把司法权划分为国家本位型、程序本位型和目的本位型三种理想类型。司法权的理想在于,司法权能够在一系列相互对立的价值范畴之间获得一种观念和制度上的统一,实现对司法权的现实的。实现司法权理想的途径在于司法改革,使司法权外部运动结构和内部运行结构合理化程度得到提升。让我们保持对司法改革的理性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