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较之法学其他领域,是一门新学问领域。尽管日本在战前亦有若干的研究成果,但税法的真正研究和教育还是从1950年(昭和25年)才开始的。岁月虽已过半个世纪,但仅在这半个世纪逦,税法学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寸至今日,税法学在法学的领域里已发展成一门独立的法学科。以税法为专业的研究者在数目上也增加起来;开设税法课程的大学在数目上也达到了相当客观的程度。税法学之所以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与战后的税负不断加重以及大众课税状况的发展,使税同我们日常生活有着休戚与共的关系相关。因此,围绕税的法律纠纷剧增,需在理论上加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亦层出不穷。随着国民百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税法的重要性已经越发显现出来。 本书是著者以在东京大学讲课的讲义为基础而写成的,是部体系性的税法著作。全
《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例评析》是我国部涉及多个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例评析的著作,其中既有发达国家又有与我国发展阶段近似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环境司法实践从不同方面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环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我们精选美国的多个环境诉讼案例,给我国提供了许多解决复杂环境案件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印度环境司法实践中法官大胆甚至说是有想象力的做法和推动,被多个国家关注和效仿。我国和印度同属于发展中国家,有着类似的国情,我们要解决环境诉讼难的问题,也需要借鉴印度的经验。
费尔巴哈的教科书因其充满思想火花的观点,因其构建刑法理论的不懈努力和明了的论述而著称于世。不容否认的是,指责费尔巴哈的声音同样是存在的,诸如,费尔巴哈专断地根据其哲学观来解释通用法的渊源,且根据先人为主的观点来使用,因此,他没有能充分地从历史角度去关注通用法的渊源,没有能充分地研究中世纪意大利实践家们著作中的司法习惯和德国习惯法的观点,从而没能认识加洛法洛的言论的真正含义。另外,他还没有充分注意到从刑事法院条例时期的司法习惯到新时期法的形成过程。他的教科书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他的也许不十分完善的刑法理论建立在零星的学说基础之上;他主张的每个犯罪行为都具有的法侵害的观点,导致他对犯罪作出不适当的系统分类,并导致他错误地提出了具体犯罪的可罚性的观点。许多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完全
《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由德国劳动法学家、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的曼弗雷德·魏斯教授与马琳·施米特博士台作完成,本书涵盖了德国劳动法的所有发展内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极其庞杂的德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全书立足于德国的地理、人口和政治体制状况,追溯了不同历虫时期德国劳动法的演变与发展,阐述了德国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与司法宾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个别劳动法部分涵盖了个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义务、劳动基准、合同终止以及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集体劳动法部分涉及结社自由概念与历史发展、集体劳动谈判主体、集体协议内容以及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7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盖尤斯的这一系统的和创造性的工作后来得到罗马君主的赞赏和认可。在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 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这部所谓的“援引法”允许法官们直接投引这些法学家
本书是亨金教授系列演讲为基础撰写而成的一部专题性国际法理论著作。本书对传统国际法主要问题作一番特别考究,并阐述其新发展。全书以命题为基点:论述作为政治的法律,第二探讨国际法的变化,第三认识法学发展思潮。本书对于深入了解当代美国及西方国际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一本将理论与经济时事相结合、逻辑性强、内容丰富、充满阅读趣味的货币银行学教材。它基本覆盖了货币银行学课程的主要问题,不但对货币的性质和作用、金融机构和市场、银行业结构及监管、货币理论等做出了清晰且的阐释,而且还结合了2001年经济衰退的异常特性和2002~2004年“失业的恢复”、2003年联邦储备对贴现窗口程序的改革、2002~2004年公司和共同基金的丑闻等进行深入分析,锻炼了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本书适用于高校经济、金融、国际贸易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和MBA以及金融从业人员和外贸工作者。
伟大的经典作品往往有着丰富的诠释空间,不同的读者各有其理解。《红楼梦》也是如此,作为中国小说 难以被 的经典,它很难被简单地概括。贾宝玉由一个懵懂叛逆的少年 终悬崖撒手、看破红尘、遁世出家,由此观之,《红楼梦》可以说是一部成长小说,也是一部颇具哲学意味、“以情悟道”的悟道书。书中写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一度兴盛,终又繁华散尽,各个人物各有其命运走向,这 是一部由盛转衰的家族史,一幅精彩的群像画卷。其中穿插着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三人的婚恋情感,曲曲折折,难以尽述,它似乎又是一部刻画入微的爱情小说。与此同时,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理家治国等等事件层出不穷,如此看来,它又是一部世情小说。《红楼梦》的饮食可以编成一本食谱,药物可以编成一部药典,服饰可以做好多期时尚杂志……总之,这本书内容
本书是一部判例集,选译了美国地方法院和联邦*高法院在过去两百多年来所判决的有关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一些经典判例,能够体现出一些法官对相关问题的法理思考和法律推理,而且译者做了必要的说明和学术性注释,有助于我国的法律学者加深对美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技术的了解。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一部精辟论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中因果关系的著作,它在哲学层面上陈述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法学问题。本书于1959年次出版,修订再版于1985年。已经被翻译成日文。它一经面世,就立刻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在此后的几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引起哲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兴趣。本书的理论基点是,法律在决定法律责任时,常常使用常识的因果关系概念。它对这些概念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将它们与休谟、穆勒、科林伍德以及后来的马凯联系起来。它揭示出立法者和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所使用的非因果关系标准以及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在著作的结束部分,它对常识观念的中心地位进行了辩护,并对因果关系最少主义和因果关系最多主义这两种对待因果关系态度进行了批判,前者将因果关系与必要条件相等同;后
我们接触到法谚(法律格言或法律谚语)的印象就是——精辟而含蓄的表述。据说在欧美和日本学者中,大家都推崇使用以拉丁语记述的文章体的格言,法学论著也不例外地引用拉丁法谚。可能是因为古老的法谚可以用来提高其论述的可信度。然而事实上法谚的意义远不仅仅局限于此,有时法谚还隐含一种原理,一种观念,一种标准,一种方法。比如我们熟悉的“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这是拉丁语法谚中的经典例子,它简洁明了地道出了一个令法官困惑的法律原理,也给法官提供了一个解决棘手难题的法律方法。 当然,对于大多数来自拉丁语的法谚,对其解释和使用都是需要十分审慎的。一方面是因为它高度浓缩,充分简洁,甚至省略了某些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围绕法的命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景下,会派生出不同的理解。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