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年前,蛮荒大陆上的一群乡巴佬齐聚费城,为了制定世界上部宪法吵得不可开交。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阴云与曙光同在,妥协与原则共存,谁都没有想到,最后磕磕绊绊通过的《联邦宪法》,日后会成为美国人的世俗《》,影响遍及世界。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当时大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不宏伟,就能务实;不,就好商量。制宪代表的原则也很简单——以法治国,三权分立,保护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惟其简单,才是底线;也惟其简单,才可坚守。底线弄复杂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其实,一旦守住简单的底线,加上务实的态度,许多事情都好办了。
《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这是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规,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此外,该法还要求,发行人提交注册申报材料后,应等待20天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时间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尽到勤勉谨慎之责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宗旨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考虑
宪法性刑事程序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解释。我们的宪法并非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也非所有内容都应当被宪法化。这种在宪法和刑事程序之间逻辑上的裂隙,在当今法学院中与社会学逻辑上的割裂相匹配,宪法性法律和刑事程序被典型地作为独立的课程,由各自的学者群体来讲授。 无论作为个人或是群体,在我们大部分的宪法学者中,很少有人对于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进行过广泛的分析。而相反,在美国刑事程序的主要的学术声音中,很少是宽宏大气的宪法研究者发出的。 好的宪法性法律还必须对先例给予关注,但是在这个领域中法院的判例法,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是荒谬的,并且经常是矛盾的。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经常没有分享沃伦法院的理念,对于不赞成的判例,习惯性地选择在没有推翻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