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新修订。本书通过提炼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整部民法典进行解读,对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这七编的1260个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观点鲜明准确;语言通俗精练。第三版重点吸纳2022年5月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与民法典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典型意义,读者可扫描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通过本书,可以使普通大众了解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各条规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人员编写了此书,供学习时参考。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 相关案例索引 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选举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做过三次修改。2004年,根据《宪法》进行了个别修改。 《选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基本原则。我国选举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选举方式是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相结合。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选举法对代表名额确定、代表名额的变动、州县城乡代表比例、市区城乡代表比例:省城乡代表比例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城乡比例、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法对少数民族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
物业管理条例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便于地方人大、有关部门、法律研究教学机构等单位和公民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辑了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到2005年工2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法律问题询问的答复,现印制出版。
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学习、研究和实施,使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各类学习、研究物权法的人员能够更快、更好地理解、掌握和适用物权法,在追踪物权法立法进程、总结和研究物权法理论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本《 释义》。与一般的学术研究与论文著述不同,本书紧扣物权法的条文主旨进行解读,突出简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的结合,具有鲜明的特点。 本书严格按照物权法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对其进行逐一解释。每个条文解释大体上包括丙个部分:“本条主旨”部分准确地概括出了各条的主要内容,“本条解释”部分较为详细和全面对条文的内容进行阐释和解读。为了照顾不同层次读者的需要,本书的解读方法力求深入浅出,使用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以便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物权法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对于自己的收入,哪些是需要交税的,哪些是可以不交税的,哪些是可以少交税的,交税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如何确定,这都是《个人所得税法》回答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人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但收入来源于我国境内的,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哪些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中奖所得),哪些收入可以免税(如保险赔款),哪些收入可以减税(如残疾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实际取得收入的个人,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在个人领取其收入时,支付这笔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从中先扣除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6年11月6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