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通过引入心理学、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剖析司法案件错判的成因。作者结合了大量科学研究和实际案例分析指出: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们在认知、记忆和判断上的天然缺陷,刑事司法系统的诸多基本假设缺乏科学证据的支持。 在大量的科学研究及案例支持下,本福拉多表明了:刑事审判体系并不是一个严密稳固的系统,而是一系列功能失调的部门集合。不公正的要素已经扎根在法律体系当中,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诉讼结果。 本书涵盖了司法审判中的10个角色身份 被害人、警察、犯罪嫌疑人、检察官、陪审团、证人、法官、公众、罪犯;从科学角度提出了诸多富有创建、引人深思的论点,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出了详尽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律语言学方面的一部扛鼎之作,Language and the law ,该书主要以语言学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课上作为教材使用,反响很好,需求也很大。在我社出版版,至目前净发货1047册
《法律篇》(12卷)是柏拉图后一部著作,也是长的一篇对话。法篇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不能全部限定于“法律”之内,译者因此将中译篇名定为“法篇”。文中参加对话的是三位老人:一位匿名的雅典人、克里特人克利尼亚、拉栖代蒙人麦吉卢。他们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本篇也像《国家篇》一样讨论了城邦国家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婚姻、生活等等,实际上是柏拉图提出的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是柏拉图的“第二理想国”。从中可以看出,柏拉图晚年考虑国家问题,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而是从现实的制度出发,突出了对法律的重视,认识到无论什么样的统治者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法律的权力高于统治者的权力时国家的治理才能走上正确的轨道。在《国家篇》中,他认为要依赖哲学王来治理国家,而在《法律篇》,
吉同钧作为 陕派律学 中代表人物参与晚清的变法修律活动,不但亲自编纂《大清现行刑律》,而且在《大清新刑律》出台后,对修律的工作不断地予以关注和评论,他曾对《大清新刑律》发表这样的看法, 新订之律,表面仅四百余条,初阅觉简捷,而不知一条之中,实蕴含数条或数十条,将来判决成例,仍当取现行律之一千余条,而一一分寄与各条之内,不过体裁名词稍有不同耳 。从中可以了解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如何冲突,又如何进行调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传统的法律人如何面对几千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法律大变局,这样可以使我们能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对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