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是一个整体,合同法是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是一个最为重要和庞大的组成部分,但它是债法的分则。这样的逻辑关系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以颠倒的。只有摆正了合同法在债法中的地位,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债法。本书设置上卷和下卷,上卷阐释债法总则,下卷阐释合同法。将凡是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放在上卷中,凡是属于合同法的一般性制度和规则放在下卷。本书通过这样的体例设计和体系构建,展现我国特色的债法和合同法,是一个大胆的尝试。
本书是对期待权基本理论的一次系统研究。全书分为两部分:上篇是对期待权一般理论的研究。主要研究了期待权概念的提出过程、期待权的构成、期待权的类型、期待权的性质和效力,特别地将期待权与形成权进行了比较研究。这有助于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下篇则是分析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概念、特征、种类,着重研究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本质,提出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本质为一项不完全的所有权,并以保留买主期待权为例对期待权的独立权利机能进行了研究,即期待权的转让、期待权的善意取得、期待权质权、期待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论》是我国已故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写给法学研究生的。主要内容涉及两方面: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理论上从知识产权产生的历史、特点、与有形财产权的比较几个方面,整体反映它在民法中的地位,以及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价值的发展中,它在民法地位的变化。 实践上涉及侵权、价值评估与国际保护等问题。例如分析了“侵权认定的四要件”,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是否改为“侵权损害赔偿四要件”才顺理成章?这里有许多观点可能更符合各国立法与司法的实际,却与一些传统看法有差异。其目的是引导读者去探究解决实际问题的出路。但书中决不在人们已普遍认可的概念或用语上展开“讨论”。诸如:“将信息高速路改称知识高速路”,这类与传统看法颇有差异的“新论”,本书则没有涉及。 本书与第
秦汉时期是我国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内,民事立法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愈加健全和完善,为秦汉帝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并对后世立法也产生深远的影响。本书以出土简牍为中心并结合传统文献,从民法权利的主客体关系 、民法与秦汉社会、民事经济刑、民事诉讼制度及秦汉民法的历史演进等方面,对秦汉民法进行整体的梳理,认为在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同构下,身份等级的户籍制度界限分明,制约着秦汉的家庭形态,社会结构上良贱对立,户等流转的空间有限;家庭伦理犯罪刑罚苛繁,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贯穿着封建宗法制度的原则和精神;民事经济刑由秦重“居”到汉重“罚金”的演变,深刻折射出秦汉社会经济、思想、政治之变迁;秦汉民事诉讼,对司法
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对待。按照主观目的解释,新合同法制定时也只是从简单的法律位阶限制上来防止无效合同的泛滥。这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强制规范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在廓清和界定相关重要概念基础上,首先根据目的解释,构建了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的我国法律上的强制规范违反禁止规则的规范基础,即,原则和例外的规则体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是原则,“但是如果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是例外;并且
法律的现代化及正义的实践莫不系于法学方法的认识、接受与应用,不然,小则免不了各说各话,不能客观严谨的论断是非,大则免不了强词夺理,根据主观利益颠倒是非。 本书是台湾学者在法理学方面的一理论研究成果。作者以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学理和实证的角度详尽阐述、探讨了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之补充等学术疑难问题。书中全面评介了德国学者在此问题上的学说、争鸣,同时有机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制”两头阐发了作者个人的独创见解,给读者以说理透彻、深入浅出的印象。该书为我们了解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动态、借鉴其学术成果开辟了新的视野。
本书就专利代理流程基础知识、专利申请流程、PCT专利申请流程、中国专利无效流程、向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流程以及其他专利代理流程等展开详细论述,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告诉读者如何操作,是一本集实用性和指导性为一体的专业图书。
本书分为导论、上篇、下篇四个部分。本书将担保物权制度放入动态的信用体系中去考察,以便深入解释担保物权发生功能的机理。 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和研究视角。笔者探讨的担保制度并不限于典型担保,而是以所有具此功能的制度为其内容。 上篇重点研究担保物权的功能及其制度构造,并且分析了信用对担保物权制度演变的作用。本书注意到,担保物权制度是整个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将提保物权制度放在动态的信用体系中去考察,以求深刻地解释担保物楷发生功能的机理。 中篇着重通过评述担保物权发展的历史,揭示了社会需求与担保物权制度演进的关系。 下篇在较为详细地讨论我国经济情况以及担保物权制度的现状后,从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功能的角度,提出了对未来担保物权立法的基本构想。